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0页
第2页 / 共80页
第3页 / 共80页
第4页 / 共80页
第5页 / 共80页
第6页 / 共80页
第7页 / 共80页
第8页 / 共80页
第9页 / 共80页
第10页 / 共80页
亲,该文档总共8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 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2、特征(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内的自然 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进 行经济活动,服从所在国管辖。 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谋求国际合作与共同发展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 序 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1、概念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中国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 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 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2、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功能(1)对外资方 (2)对东道国合营者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 3、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 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使用费 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7、合营期限自定 8、外方出资不低于25%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 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 合资各方共同经营 合资各方共担风险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4日修改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照投 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积极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 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消极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 方利益的。(二)设立程序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 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务关 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营方一致同意 ,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事项的方 法。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审批期三个月。 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 审批的情形(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 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 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3、登记。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级工 商局办理登记。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公司重大问题 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 ,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一、资本构成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投入 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 资本总额。二者比例 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70%以上。 2、300万1000万(含),50%以上,420万美元以 下的不低于210万 3、1000万3000万(含),40%以上,1250万以下 的不低于500万 4、3000万以上的,1/3以上,3600万以下的不低于 1200万(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外方不低于25%(三)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 出资(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发后6个月内缴清。分期 的,第一期不低于15%,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个月 的催告期限。 1、注册资本()50万以下,1年 2、50万100万 1年半 3、100300万 2年 4、3001000万 3年 5、1000万以上 审批机关审定 收购国有产权的,3个月,需延长的6个月60%,1年内付清(五)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增加。如因投资总额 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 本的,应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报审批机构 批准,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登记向第三人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 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八、合营企业的运营管理1、经营计划 2、物资购买 3、产品销售 4、财务会计制度九、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扣除后的余额,由董事会按注 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十、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一)合营期限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服务性、土地开发及房 地产经营、资源勘探开发、国家规定限制 投资的行业应约定。要延长的,期满前6个 月申请,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二)解散事由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 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 无力继续经营的。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 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 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 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 伙企业。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 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 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 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 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 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 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 何修改?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36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2条股份 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25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 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 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3)第43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 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4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5)第45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 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 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 企业。2、性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双 方合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无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3、特征1)投资方有中方和外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主体资格上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非法人 4)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期满时全部固定 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5)管理体制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 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由双方确定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 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广义,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狭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修订本)二、企业的设立和法律地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中方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 审批。审批权在商务部,45天决定 登记。30天登记,30天办理税务登记(三)合同与章程(四)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以按照投 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的责任。分为 三种情况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土地 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只以合作 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一方资本绝对多数,另一方不行使企业管理权 ,双方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2、非法人企业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建经济实体,通 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双 方确定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一)出资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比例, 这不是双方分享利益分担亏损的根据。但外方不 得低于25%。 3、出资期限: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缴纳。 4、资本变更(二)组织机构1、有法人资格的,设立董事会;没法人资格的,设 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一方为董事长、主任的,他 方为副董事长、副主任,人员的比例分配,可按 投资比例或由双方协商,三人以上,任期三年。 会议每年至少一次,2/3以上出席 2、可以任命或聘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3、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一方或第三方负责四、企业的盈余分配和资产归属一、盈余分配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按比例分配,也可以不 按投资比例。如果投资资产不作价,不记股,只 能根据各方的投资条件约定二、资产归属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届满,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 者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三、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1、在税后利润中多分配,逐年递减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 投资 3、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 四、盈利的时候才可以回收投资,亏损时, 外方停 止回收。五、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1、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订明 2、期限的长短与外方的投资规模、回收周期有关 3、合作期限届满,外方投资未能回收的,可以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