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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导则2016.1.12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提高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的及时性、科学性与准确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 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 作。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 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 、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构 或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承担 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1 事故定义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 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 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 有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 、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 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 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 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 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 故。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2 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 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 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依据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进行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原有事故等级调查 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3 相关术语及含义本导则相关术语及含义见附件A2.4 伤亡与经济损失界定2.4.1 伤亡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 照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 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界定。2.4.2 事故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关含义见本导则 附件A,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GB6721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5 相关事故2.5.1 范围(1)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 风、地震等;(2) 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 的人员伤害事故;(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 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5) 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 、碰撞、剪切、挤压等的事故;(6)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7) 额定使用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 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8) 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 破损而发生的事故;(9) 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5.2 调查处理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由对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或 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 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2.6 特殊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 场初步判断,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 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 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三章 事故报告3.1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3.1.1 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 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3.1.2 事故核实与上报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 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 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各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 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报告3.1.3 跨区域事故的通报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 ,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 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 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 配合工作。 3.1.4 续报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 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第三章 事故报告3.2 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 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 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 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 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三章 事故报告3.3 事故续报内容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 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 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 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在30天内受伤人员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 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按照重伤进行报告、统计。超过30天的,不再 补报和统计。在30天内受伤人员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 ,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死 亡进行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补报和 统计。失踪超过30天的,按照死亡进行统计。第三章 事故报告3.4 报告形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事故快报、 续报,并且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格式应当满足 本导则附件D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 ,但是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3.5 相关事故信息收集本导则2.5规定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以及其他特种 设备突发事件信息,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 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且参照本导则逐级上报 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格式可以参照附件D的要求。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1 调查组的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场地安全秩序恢复 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处 理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规定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 事故调查的,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且报告 国务院;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 事故调查的,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且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 员参加事故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公安、工会等,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 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 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者 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组织和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过 程中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事故调查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自事故发生30日内,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调查组应立 即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负 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向上级特 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 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继续进行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2 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1) 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2) 查明事故经过(含应急救援情况)和人员伤亡、设备损 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3) 查找事故原因;(4)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5) 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6) 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7)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8) 整理并向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移交有 关事故调查的资料。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3 调查组的构成与职责分工 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指挥,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1) 管理组,主要负责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方面的原因、应急处置情况、相关人员活动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相关责任,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汇总整理事故调查工作资料,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2) 技术组,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分析工作,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分析事故的技术原因,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3)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与各个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配合管理组、技术组开展事故调查,安排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保障工作。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4 调查组成员一般要求调查组成员(含调查组所聘请的专家)应当符合特种设 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条件要求。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 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意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 利害关系时,调查组应当予以调整。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5 调查组各级组长职责调查组组长以及各小组组长职责如下:(1) 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定调查组各工作小组组长 、成员及其分工,组织召开调查组工作会议,督促、协调各工作小组的工作 ,在出现意见分歧时做出判定,确定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召集调查组审核 涉嫌犯罪的证据资料,负责落实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负责向组织事故调查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门汇报,按照规定期限组织完成事故调查工作;(2) 管理组组长,由具有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行政人员担任,负责管理组的 工作,组织管理组对事故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工作,提出管理方 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结合技术组等方面的调查意见,组织起草事故 调查报告;(3) 技术组组长,由具有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 担任,负责技术组的工作,组织技术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 定需求,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 改建议,组织完成技术调查分析意见或者报告;(4) 综合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委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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