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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宣贯提纲2015年5月修订的重点1.增加了两个部分(经营环节、压力管道)2.调整了检查分类(日常检查、专项检查)3.提高了现场检查的可操作性4.加强了制度性和程序性的检查内容(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等)5.删减了技术方面的检查内容6.突出了企业自查(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督 抽查的长效监管机制规则构架规则正文附件总则附则检查 方式 程序专项 监督 检查日常 监督 检查生产 单位 检查 项目表使用 单位 检查 项目表现场 监督 检查 记录安全 监察 指令书较试行规则正 文增加2条,减少2 个附件,但附件2增 加1个附表。本规则适用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 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 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不适用的情形: 1.许可单位证后监管(谁发证、谁负责,证后监督抽查) 2.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包括综合、气瓶、无损) 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4.施工现场的检查(技术把关、行政监督)适用范围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时段 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监督检查其他专项 监督检查检查分类 必要性:是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最主要形式。 检查计划:按本规则要求制定检查计划。 检查项目和内容:附件1、附件2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必要性:是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重要形式,也是强化隐患治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 特点:统一部署、规定时间、检查特定设备和项目。人数:2名或2名以上。 资质: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A、B类监察员证) 现场安全监察人员注:必要时可以邀请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包括检验检测人员,行业协会的专家等。 日常监督检查生产单位: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检查重点,由 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 织实施。使用单位: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和 数量,并制定检查计划,分别由市、县两级监管 部门分级实施。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以下单位(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 、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 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 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重点监控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重点行业领域等)。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附件1)重点检查包括许可证、从业人员、生产档案、 问题整改等九个方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附件2表1表10)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两个方 面。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包括机构及制度建 立情况、设备档案情况以及人员档案情况。设备使用情况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作业人员、使 用登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设备运行情况以及维保情况等。 专项监督检查(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 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 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 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 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 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 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等 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 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按方案), 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 内容执行。(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 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 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 报反映的情况确定(针对性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实施要求(权限和时限)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 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 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 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 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 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 查。现场监督检查方式 一般规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至少抽查一台,不一定每类设备都抽查) 特殊规定(原则性要求)1.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 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2.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分管领导)。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1.出示证件 2.说明来意 3.现场检查 4.做出记录 5.交换检查意见 6.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7.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8.整改复查(形成闭环)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现场检查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调查取证权。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权。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 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 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义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保证自身安全。(如: 配合入厂登记、相关资料不提供 给无关第三方、现场佩戴安全帽等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填写 文书格式统一格式(附件3) 记录要求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检查的情况,文字表述要 准确、简洁,不能出现带主观色彩的词汇。 记录程序1、填写检查记录前,交换意见。2、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3、一份交给被检查单位,一份由监察机构存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发出 文书格式统一格式(附件4) 记录内容包括指令书的文书号,被检查单位的名称(规范全称)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法律规定,责令整改的措 施、期限和依据、复议和诉讼机构、双方签名和日期以 及发出机关的印章(公章或监察专用章)。 记录要求1.事实认定清楚 2.适用法律准确 3.整改措施合理、可行(时限?)4.可诉性(措辞严谨、依法依规)对拒签文书的处理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不经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指令书的特殊规定: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4.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交付使用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 期未整改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处理: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市 级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规定(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情形:1.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使用非法生产的设备、超参 数使用、使用应报废的设备、使用超期未检的 、经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或复检不合格的) 2.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 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3.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二)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 1.隐患当场能够整改的;2.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 现场查封、扣押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或严重后果的,一般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处理措施(免责条款):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 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安全保障措施,暂不实 施查封扣押,待停用后再实施。 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但必须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查封扣押的程序(一)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 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 得同意。 (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 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经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与行政处罚 法保持一致)责令停止使用的规定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 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 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 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 题的意见界定了六种情形的严重事故隐患:(一)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二)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 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的;(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 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以上六种情形也要责令停止使用。 与查封扣押的区别?责令停止使用的性质: 1.即时性。 责令停止使用属于行政命令,具有即时性。一般 在下达指令书的同时就要求立即停止使用。2.强制性。 责令停止使用无须相对人申请,是一种单方面的 、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如运用不当易损害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3.合法性。责令停止使用必须通过指令书的形式 发出,不应当以口头或者检查记录的形式。 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确保合法性。隐患整改复查 (一)复查的时限1.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应当在被检查 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实施复查。2.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 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查。 (二)复查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复查的方式。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三)复查的程序需要现场复查的按照本规则关于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 施查封、扣押的(重要);(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该项问题 要同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 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 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 (一)程序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或相关程序办 理。特种设备案件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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