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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规范书写 的补充规定医疗文书规 范与管理补 充规定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的书写v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 相应的处方权后,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试用 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 章后方有效。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一、处方的格式和有效期v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可标明某某 医院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 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 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 二”。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 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v处方开具的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要延长有效期的,由 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v(要求:1.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2住院患者增加二 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处方.)二、常规项目v(一)处方上填写的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与病历记 载一致。年龄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书写日龄或月龄, 必要时注明体重。医师开具处方时须注明临床诊断。v(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西药、中成药 、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每种药品须单独一行,药 名后写出剂型、规格、数量,另起行书写单次给药量、 给药次数、给药方法。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v(三)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 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 ,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 、炮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药名之前写出;饮片以剂或付 为单位。三、药品名称v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药典 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 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 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药名书写可用中 文名称或英文国际非专利名(INN),同一药品 名称不得中英文混写。如特指某一厂家或公司的 药物,可在其后括号内写出商品名。例:左氧氟沙星针(左克)左氧氟沙星针(壮源)v药名的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不得用 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如“KCl”、“地米”。 5%(10%)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氯化钠注 射液和0.9%氯化钠注射液。四、药品规格含量和用法(一)有明确规格含量的药品须使用公制单位写明 准确剂量。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 (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 升(ml)为单位,或以国际单位(IU)、单位( U)计算,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品浓度,含量为单位,可直接写瓶或支;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例1: “0.2%替硝唑注射液200ml” 或“替硝唑注射液0.4g或0.4x1瓶”例2:“0.5%红霉素眼膏1g” 或“红霉素眼膏5mg1支”(二)无明确含量的药品如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v(三)药品应按照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医师全名。v(四)一组药物混合使用时,每种药物写一行,用量按等于或低于包装量的实际使用量书写。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下药加入上面药液。v(五)给药次数、给药方法用中文或规定的拉丁文缩写 符号标出,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v(六)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 品名称前注明“皮试阴性”或“续用”。例1:R. 皮试( )青霉素针80万1支Inj. N. S 100ml青霉素针 320万u 4Sig: 320万u q12h ivgtt例2: R. Inj. N. S 100ml(续用) 青霉素针 320万u 4Sig: 320万u q12h ivgtt五、处方药量v(一)一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 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医 师注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特殊保管药品)v(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v(三)癌性疼痛患者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 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麻醉. 一类精神药品品名.用 量处方背面.)v(四)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 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 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 用。v(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 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二类精 神药品品名.药物手册附录)v(六)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 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六、其它注意事项v(一)处方字迹书写清楚,不得涂改。如修改时 ,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开具处方后 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v(二)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 疗机构保管。v(三)医师在处方上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 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如有改动 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v(四)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 质处方一份,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 方需经医师签名。v(五)儿科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 ,应当书写儿科处方。v(六)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 处方保留3年。v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 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书写质量总体评价v处方书写规范v按要求准确开具各种处方,药品名称书写符 合规范规定要求,用药量和给药方法正确, 签名清晰可辨。我院门诊处方存在的问题v一般项目不全 主要包括:无门诊号、科别、年龄、诊断、鉴定病种)v用法不详v无具体数量(只写盒)v大输液前未加Injv用商品名未用通用名v改动无签名或无日期v诊断用代码v无剂型处 方 书 写 不 规 范v用药次数不够v诊断与处方药不符v急诊处方超3天普通处方超7天用v单张处方超过5种药品v重复用药v溶媒开具不规范 1.溶媒量过大 降效增敏2.溶媒使用不当 不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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