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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第三章 运输保险应用的保险原则 一、教学目的(academic goal) 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 各种基本原则的作用 二、教学重点(focal points)保险原则的实际应用 三、教学难点(teaching difficult points)保险原则的规定与实际应用的联系 四、教学方法(teaching methods) 讲解与讨论结合 外贸运输与保险 保险原则的几种基本原则The definition of insurance principle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契约时,必须共同遵守的一些原则, 起到指导和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的行为。外贸运输与保险 Categories of insurance principle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代位追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principle of repeated insurance apportionment) 外贸运输与保险 (一)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1.Defini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即 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 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关 系就是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 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得利益;责任利益 。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为合法。可保利益的特点:合法的; 可以衡量计算和估价的;是 确定的利益2. The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 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再进行索赔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 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偿。外贸运输与保险可保利益原则de 重要作用 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没有可保利益 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则这个 合同就是以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进行赌博的合 同,如果对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没有任何 限制,任何对保险标的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都 可以通过保险标的损失或的损失赔偿,即被 保险人不适合的损失赔偿而是通过损失发财 ,这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外贸运输与保险 可保利益原则de 重要作用 (continued)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有了可保利益原 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赔款的支付,以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为前提, 因而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只能给被保险人带 来损失,不会带来好处,这样便可有效防止道德 风险的发生。 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损失索赔,被保险人获 得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 利益的金额。外贸运输与保险 The applica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For purposes of life insurance, everyone is considered to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ir own lives as well as the lives of their spouses and dependents. For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the insurable interest must exist both at the time the insurance is purchased and at the time a loss occurs. For life insurance, the insurable interest only needs to exist at the time the policy is purchased. 外贸运输与保险 The insurable interest of marine cargo insurance 船舶shipping-船东以及对船舶具有合法利海关 系的其他人,如船舶的债权人,船舶的抵押贷款 人、租船人; 运费fare-船东、租船人及承运人; 货物commodity- 买方、卖方和货物的抵押贷款 人; 赔偿责任liability for damage-货物运输业务的 承运人对货主和其他关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合同 责任外贸运输与保险 The transferring of insurable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或Ex Warehouse,Ex Mine,Ex Plantation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 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 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 港)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 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 ;外贸运输与保险 The transferring of insurable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trade(continued1)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 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 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 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外贸运输与保险 The transferring of insurable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trade(continued2)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 Ex Ship,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码头交货 ) (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 交货 )(指定目的地 )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外贸运输与保险 The relation between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and w./w. clause 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无论是买方 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前提是必须对 保险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海上货运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担的 责任是仓至仓的范围内的损失。外贸运输与保险CASE STUDY: LIFE INSURANCE 唐某为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于2002年为自己购买了八份 人寿保险,总保险金额30万元。在保险合同相关文件中,唐某 将其妻指定为受益人,但未写明其妻姓 名,仅写明为“我的妻 子”。其后,2007年9月,唐某与其妻任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唐 某此后仍按时缴纳保险费,但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并未加以 变更。 2008年1月,唐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其父在清理 遗物时发现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同时,唐某原 妻任某也听到此消息,因保险受益人 “我 的妻子”并未加以变更 ,故认为自己应当获得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保险金中的3万 元归任某所有,其 余作为唐某的遗产由唐某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虽然尘埃落定,但在离婚比率逐日攀升的今天,此案提 出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假如此案双方当事人坚决 不同意调解,则法院该当如何判决?离婚之原妻是否仍可作为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外贸运输与保险 CASE STUDY: LIFE INSURANCE(CONTINUED 关于离婚后是否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的问题,通常有两 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离婚,仍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 理由是,受益权来源于保险合同之指定,并非源于双方的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不存在,不应当影响原配偶的 受益 权。再者,被保险人(本文中被保险人即原夫,下同)指定 受益人时出于自愿,在离婚后未对受益人加以变更,可侧 面证明被保险人并无更换受益人之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后,原夫或原妻不能作为受益人 领取保险金。理由是:其一,夫妻离婚以后,在法律上已 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原妻已不再是保险合同中指 定的 “我的妻子”,所以不能作为受益人。其二,原则上,受益 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夫妻离婚之后,双方的 姻亲关系解除,原妻对原夫不再具有保险利 益,因此不能 作为受益人。 这两种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主张受益权源于保险合同,与婚姻关系无关 。但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事实是,夫妻已经离婚,恩断 义绝。此时强将原夫缴纳保险费之保险金判给原妻, 有违 被保险人之本意,是法律或法官强加于被保险人之意志, 殊为不当。再者,被保险人之所以在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 人,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譬如遗忘,或者不了 解未变更受 益人的后果,以此推断被保险人仍以原妻作为受益人,不 无过于猜度之嫌。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也不充分。其第一个理由过于关注保 险合同的文字,以原妻已离婚完全否认保险合同中的“我的 妻子”,忽略了离婚后原夫仍有可能愿意将保险金 给予原 妻的情形,这在原夫对离婚存在过错之时并不是没有可能 。第二个理由认为,离婚后原妻即丧失保险利益也不正确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方面源于亲情, 另一方面源于 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如果被保险人同意原妻作为其受益人 ,原妻即具有保险利益。 外贸运输与保险 CASE STUDY: LIFE INSURANCE(CONTINUED) 笔者认为,原夫死亡后,原妻是否可以取得保险金的问题,首先应当探寻 原夫死亡时,其对保险金处置的真意。倘若原夫死亡之时,已离婚的夫妻 之间早已恩断义 绝,则此时原夫不会愿意将保险金归于原妻。由于原妻已 不是被保险人现在所谓的“我的妻子”,因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字面意思拒绝 原妻领取保险金亦无不可。倘 若原夫死亡之时,仍然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原 妻,则可以视为原夫现在仍指定原妻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毫不相干的他 人作为受益人尚且允许(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何况是共同生活过的原配 偶。因此,此时以原夫的本意,保险金由原妻领取并无不可。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判断原夫的本意?此点须经过法院进行调查。 比如,法院可以询问保险营销员,可以调查原夫的同事或朋友,可以调查 原夫的亲属甚至邻居,以便明了被保险人死亡时对保险金归属的态度。 外贸运输与保险 尽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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