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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制度计生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做好*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发20*22 号) 、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 (*委发20*23 号) ,结合*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本区的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助、优待金等相关经费,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由*中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区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奖励第四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下简称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 5 至 10 元的奖励金。第五条对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分别给予 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符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分别给予 XX 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第七条持有光荣证的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第三部分扶助第八条持有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 50 元计划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满 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后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政策为止。第九条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意外重度伤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 、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年满 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后,每年发给600 元生活补助金,并按规定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试点范围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第十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 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一次性发给 3000-6000 元不等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第十一条对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到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依法鉴定确诊为四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发给 1200-1800 元医疗补助金直至亡故。第十二条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特困户、中年独生子女死亡户、独生子女伤残户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比例分配到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帮扶,每户落实 2001000 元的专项扶助金。第四部分优待第十三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其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第十四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独生子女就业时减免求职介绍费、登记费、培训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务工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介绍。第十五条区工商分局对持有光荣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经济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第十六条区房地局在实施廉租房补贴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并持有光荣证的家庭优先考虑。第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及人民团体在主办其他各类专项技术培训,以及在扶贫、优待、低保、生产扶持、救助、助学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第十八条育龄妇女接受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的,术后 3个月、6 个月、12 个月时可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免费接受随访各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 1 天。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做好*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发20*22 号) 、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 (*委发20*23 号) ,结合*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本区的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助、优待金等相关经费,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由*中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区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奖励第四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下简称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 5 至 10 元的奖励金。第五条对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分别给予 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符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分别给予 XX 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第七条持有光荣证的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第三部分扶助第八条持有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 50 元计划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满 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后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政策为止。第九条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意外重度伤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 、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年满 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后,每年发给600 元生活补助金,并按规定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试点范围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第十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 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一次性发给 3000-6000 元不等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第十一条对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到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依法鉴定确诊为四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发给 1200-1800 元医疗补助金直至亡故。第十二条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特困户、中年独生子女死亡户、独生子女伤残户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比例分配到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帮扶,每户落实 2001000 元的专项扶助金。第四部分优待第十三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其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第十四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独生子女就业时减免求职介绍费、登记费、培训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务工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介绍。第十五条区工商分局对持有光荣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经济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第十六条区房地局在实施廉租房补贴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并持有光荣证的家庭优先考虑。第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及人民团体在主办其他各类专项技术培训,以及在扶贫、优待、低保、生产扶持、救助、助学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第十八条育龄妇女接受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的,术后 3个月、6 个月、12 个月时可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免费接受随访各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 1 天。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做好*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发20*22 号) 、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 (*委发20*23 号) ,结合*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本区的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助、优待金等相关经费,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由*中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区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奖励第四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下简称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 5 至 10 元的奖励金。第五条对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分别给予 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符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分别给予 XX 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第七条持有光荣证的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第三部分扶助第八条持有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 50 元计划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满 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后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政策为止。第九条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意外重度伤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 、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年满 50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后,每年发给600 元生活补助金,并按规定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试点范围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第十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 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一次性发给 3000-6000 元不等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第十一条对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到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依法鉴定确诊为四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发给 1200-1800 元医疗补助金直至亡故。第十二条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特困户、中年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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