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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Chapter 3本章要点:p了解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及其防范;p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p认识责任保险与运输保险的区别。开篇案例企业的“护身符”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内涵与产生的动因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内涵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是指货运代理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委托人或第三人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可能性。 该含义的特点:1、可能性;2、两重性;3、责任风险带来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国际货运代理的常见风险(一)来源于企业内部的风险1、业务操作风险2、管理风险 (二)来源于企业外部的风险1、货主作假2、垫付运费3、无单放货(三)自身身份带来的风险1、代理人2、当事人案例一个国外相当有实力的公司(以下简称A)作为中间商,从国内货主 (以下简称D)那里购买了货物。合同约定为FOB价格,然后A再与国外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将货物卖 给国外客户。然后,A给天津一家货代公司(以下简称B)来函,要求其 帮助将一批FOB货自天津港运至国外港口.因是集装箱货,需尽快提货 而要求其出具货代B自己的提单;在货物运到目的港口后,交给A在国 外港口的代理,然后A在向D付款赎单后,再将提单交给货代B.运费也 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鉴于货量很大,货代B公司就答应了A的要求,并且在开始时,A公司 一直比较守信.而货代B公司在接受货物并出具了自己的提单后,由于 货代B并没有船,因此,将货物交给有船的实际承运人(以下简称C)承 运.同时,出具保函放弃要求C出具提单的权利,对货物进行电放。因此,运输的流程即为国内货主D将货物交给货代B,货代B出具 提单给D,然后货代B将货物交给C,但是不要求C出具提单,而是指定 C将货物交给A在目的港的代理,由A的代理将货物交给A在国外的买 方.然后A从D处收回货代B的提单后,再将提单交还给货代B.整个运 输过程就完成了. 但是,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A的经营发生了困难.因此A就将所 有的货物,以低价卖给了其国外客户,收回资金后,并不去履行其与 D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即不付款赎单).因而造成D既没有收到钱,货 物又被国外实际买家拿走,损失非常惨重.在这种情况下,D从银行取得提单后,不得不在国内海事法院对 货代B提起诉讼,最后,天津海事法院和天津市高院均以货代B无单 放货为由判决其承担赔偿货物价值的损失.2、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产生的原因基于以下3种情况: 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所产生的;分包人的过失;其他方面的原因。例如,约定分包人免责,分包人的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情况。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规避方法1、企业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全过程、全环节的责任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并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做到责任风险与权力、利益挂钩;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对受理业务的性质、分包人的资信等方面的评估制度。2、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注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投保人若有义务的情况。风险降低 风险转移 思考: 对于委托人拖欠垫付 运费的问题,可以怎 么做风险防范呢?【基本案情】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公司陆运一批压缩机,B货运公司又委托C物 流公司承运。运输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货物受损。B货运公司要求 C物流公司赔偿并对其提起诉讼,之后BC达成和解协议。C物流公司与D保险公司签有物流责任险保险合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赔偿请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保 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 定而不受其约束。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事故认定材料 和索赔材料,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保险人对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于被 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处,可以享有参与抗辩、和解,控制 整个过程的参与权。 C赔付B货运公司后,向D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偿金,遭拒赔 后将D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处认定D保险公司无需向原告赔偿损失。评析:法院认定,原被告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在保 险单中已经声明被告D保险公司已对保险条款(包含免责)作出 说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C物流公司与受害第三人私自达成和 解协议,排除了保险人D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二者间的和 解协议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亦无法对D产生约束效力。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含义与投保意义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侵权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承保标的看从补偿对象看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比较项目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险种责责任险类险类运输险类输险类标的责责任事故货货物运输方式无需申报报运输输方式按运输输方式投保保障内容意外事故、过过失、疏忽、错误错误 、遗遗漏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赔偿内容货损货货损货 差、费费用损损失货损货货损货 差重要免责自然灾害责责任事故责任区段自收货货到交货货全过过程标标明运输线输线 路投保方式按年度投保单单票投保保费计算依据货货运代理年度营业额营业额货货物价值值(加成)赔偿对象货货运代理或实际货实际货 主实际货实际货 主追偿对象实际责实际责 任人货货运代理或实际实际 承运人2、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意义有利于转移货运代理的经营风险有利于保证货运代理的经营成果有利于稳定客户关系,增加揽货机会有利于缓和国际货运代理的弱势地位二、国内外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1、目前,在国外主要采取以下2种形式:互保协会1968年 联运保赔协会(TT Club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2、我国的基本情况:2007年,我国诞生了货运代理行业责任保险的“协会条款”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基本责任险) 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即综合责任险)两个条款和附加条款。三、国内外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内容与除外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内容错误与遗漏仓库保管中的疏忽货损货差责任不清迟延或未授权发货2、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3.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的损失;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例如:运输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5.蓄意或故意行为 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6.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8.超出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一、未投保企业遭受巨额责任损失【案例3-1】运输工具不适载、吊装事故,造成货物全损 1、案情描述具体看课本第31页 2、双方抗辩与责任判定一审:货运代理: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不承担责任,由港口代理负责。法院:全程运输、监装、监卸,在约定运输途中,凡货物发生损失,均由货运代理负责赔偿。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案例分析补充说明:合同法第311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审:货运代理:提出享受承运人责任限制要求。法院: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本事故发生时,海运段运输已经完成,因此不受 海运条例调整,若提单生效,应认定为多式联运提单;(2)合同法第321条规定;(3)海商法第105条规定;(4)按“网状责任”制原则,仓储受合同法调整。该公司的侵权责任无享受责任限制的依据。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 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 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 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又称为单位责任限制 )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海商法第106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第四章第二节)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56条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计算单 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 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 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 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 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 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注意:计算单位 = 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在适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海商法第59条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 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 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 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有权援引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可以 为承运人,也可以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海商法第51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补充说明:合同法第394条规定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3-2】仓储监管过失,导致货物丢失1、案情描述具体看课本第32页 2、理赔结果车、货丢失未追回;保险公司拒赔;公路承运人向货运代理公司索赔。3、案例评述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案例中所涉及的车、货的丢失属于什么原因造成?二、未选择合适的险种【案例3-3】错误选择险种,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1、案情描述具体看课本第33页 2、责任险索赔事故情况说明。编号7720013332201的提单。与西门子公司的运输服务合同。西门子公司向A公司提交的出险通知书和索赔清单。11张包装破损、货物渗透的照片。3、理赔结果业务属实依据:运输合同、海运提单、报关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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