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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单位可以降低女职工工资吗?问:陈女士一直就职于酒店行业,2005 年到某酒店任职行政管家,将先进的酒店管理模式带入,成功筹备和管理酒店客房、公共区域及布草房等相关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了业内人士及住店客人的赞赏。每年过年都留守在酒店值班,从来都未回家和父母团圆过年,每个星期周六或周日酒店方均安排其值班。今年 41 岁的她去年 2 月怀孕了,在其怀孕 9个月份期间,酒店仍然安排其晚上值班,也未曾减轻其工作任务,在生小孩休产假期间,酒店只发给陈女士不到原来 20%的工资,产假时间仅为 45 天,因为陈女士休假超过了 45 天时间,单位将其职位由他人取代,酒店如此做法使陈女士身心都受到了打击。请问:在产假期间单位可以降低女职工工资吗?答: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着喂养婴儿的责任,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 62 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8 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后者同时规定,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4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 ”(怀孕期、 产假、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 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 5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相关规定计发。而对于其工资待遇的规定,2011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劳动法第 50 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5 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陈女士所属的单位只给她本人 45天时间的产假假期,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工资按以前工资的 20%进行支付,这种做法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附表:1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200 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200 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 100 万元投资款,剩余 100 万元乙方须在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全额到位。3、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 17 万利息,双方各承担 8.5 万元。4、乙方垫付 2012 年 2 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 (回款前)五、股份划分:甲方 % 、 乙方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 10%。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 ,应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 2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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