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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论二、倾销的定义n倾销,英文表现为Dumping,根据词典解 释,意思为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1776 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 )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概念, 但此“倾销”更接近于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 ,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至美国国 际贸易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 ,撰写了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一书 ,书中将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 施价格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的定 义第6条对倾销下了如下标准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 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并在其他条款 中规定,若要将某一出口商的倾销行为诉诸法律 ,并采用法律措施予以抵制,还需具备以下客观 条件:第一,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实 质性损害,或者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 的阻碍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第二,这种造成实 质性的损害或威胁或阻碍必须与倾销有直接的因 果关系。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总协定关于倾销的定义具有国际法上的指导意 义,因而各国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规定与总协定 基本一致。三、反倾销法律制度概况n1、反倾销法的概念n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的国际 贸易秩序,合理保护各国国内相关产业, 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各国所采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包括实体 法和程序法内容在内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 法规范的总称。 2、反倾销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n反倾销法是为了抵制倾销产生的,可分为国际规 范和国内规范。反倾销的国际规范目前主要包括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乌拉圭回合关于 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 后者即世界贸易组织(下文简称WTO)现行反倾 销法,为其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 法的标准。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 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 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反倾销国内规范n 是指各国或地区针对并适用进口产品倾销 行为而制定的有关反倾销法律规范,如中 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 例就属于此类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正 常的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 ,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进行抵制。3、反倾销法的法律特征1、反倾销法的主体包括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和法人 。2、反倾销法由反倾销国内法规范和反倾销国际 法规范组成。3、反倾销国际法和反倾销国内法的 直接任务是有差异的。前者的直接任务是为各国 反倾销法的内容提供原则性标准,并为其发展确 定方向,抑制各国滥用反倾销法实行贸易保护主 义;反倾销国内法的任务,主要通过防止或抵制 进口产品的倾销,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 护国内产业。 4、反倾销法既包括反倾销实体法 又包括反倾销程序法。5、反倾销法是一种具有强 制性的贸易管制法。 4、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n 在现行国际贸易体制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 区都制定了反倾销法,并经常在实践中采用反倾 销措施。但在法学界,却对反倾销是否合理一直 都有争议,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滥用反倾 销法的现象,这种争议更加激烈。但是在反倾销 法的存与废的问题上花费太多精力实在没有必要 ,而研究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对其积 极作用发挥,对其消极作用遏止,以此研究制定 怎样的反倾销法,如何实施才公平合理才是有意 义的。n 反倾销的积极作用n它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 的一种合法手段,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很多国家更乐于采用反倾销法来限制进口 ,保护国内产业,因为反倾销法能更加容 易、有效、直接、隐蔽地达到保护国内产 业的目的。 消极作用n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当反倾销法的保护范围 过大,导致保护主义的滥用,从而产生出 新的不公平竞争,这种保护主义是应当被 反对的”。当一些西方国家利用反倾销法作 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时,就国 际贸易产生了消极作用。比如一些国家反 倾销法中针对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进口产 品规定了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还有一些 国家滥用反倾销国内法,不惜违背作为 WTO成员国所应承担的义务。n综上,反倾销法虽然对国际贸易有着正反 两面的作用,但不能因为它的消极作用就 否定它,也不能因为它的积极作用而滥用 它,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才是最重要的 。第二章 WTO反倾销协议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法简述n 现行WTO反倾销法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6 条(下文简称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6条的协议(下文简称 1994年协议)及 两个补充性附录。后者是在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守则 的基础上,由各缔约方达成的,各方争论、协调和妥协的 产物。n 1994 年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得对协议任何条款 提出保留,各缔约国内反倾销的内容不能与协议的规定相 抵触。1994年协议具有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法律 效力,一缔约方如因另一缔约方实施与1994协议相违 背的反倾销法而遭受损害,可依有关程序,向WTO请求实 施救济措施。二、WTO反倾销法主要内容n从法律文本上来看,WTO反倾销法主要包 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出口产 品倾销,国内产业损害和损害与倾销之间 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及应采取的反倾销措 施等实体性问题的规定;第二,关于反倾 销案件调查、裁决和司法审查等程序方面 的规定;第三,关于各缔约方争议解决的 规定;第四,关于追溯效力,发展中国家 等其他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倾销确定n其中在出口产品倾销确定方面,1994年 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以低于正常价值进 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就将被确定为 倾销”。此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分解为了三个 阶段:即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确定 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再将可比性的出口 价格与可比性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 前者低于后者,则被认为构成倾销。产业损害的确定n国内工业“损害”条件包括了三种情况:第一,对 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已经造成实质损害;第二, 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将要造成实质损害,即实 质损害威胁;第三,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 实质阻碍。在反倾销法实践中,只要证实这三种 情况中的一种,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即具 备了“损害”条件。在具体实践中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依据反倾销立法正确界定进口国 “国内 工业”的含义和范围;第二,找出“同类产品;第 三,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定三种不同”损 害“情况。“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n如果“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则进口国可采取 相应措施来抵制倾销、消除损害、保护国内工业 ,这种措施称为反倾销救济措施。在WTO反倾销 法律中对反倾销救济措施的规定可概括为三种, 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和达成 出口价格承诺。n 在程序方面,1994年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 有:反倾销发起和后续调查,证据的提供、保密 以及核查与处理,各程序及事项的通告,司法审 查,主管机构及争端解决。其它n除了以上叙述的内容,WTO反倾销法还对 成员国间争端的解决、发展中缔约方等问 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二、倾销的定义n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的定义n第6条对倾销下了如下标准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 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若要 将某一出口商的倾销行为诉诸法律,并采用法律措施予以 抵制,还需具备以下客观条件:n第一,确定出口产品倾销的存在;n第二,确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进口国已建 立的某项工业,或实质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的事 实;n第三,这种国内工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是由出口国产品的倾销所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 二、倾销的确定n1、条文的规定n本协议之目的,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 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 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 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 值进入另一 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n2.1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a product is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dumped, i.e. introducedninto the commerce of another country at less than its normal value, if the export price of the productnexported from one country to another is less than the comparable pri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nfor the like product when destined for consumption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操作程序n为了便于理解确定倾销的本条款内容,可 将操作程序分解为三个阶段:第一,确定 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 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二 ,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视具体情 况对其进行适当的上下调整,使其具备可 比性;第三,将可比性的出口价格与可比 性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 者,则被认为构成倾销。其所得出的负值 则为倾销幅度。2、出口价格的确定n(1)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的概念。1994年协议以 及GATT以往几个回合形成的反倾销法均未 对出口价格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一般 认为,出口价格系指出口商将出口产品出 售给进口商的价格,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 中的FOB(离岸价格)、CFR(成本加运费)、 CIF(到岸价格)等条件下的价格。 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n 1994年协议第2条第3款继承了1979年协议第2 条第5款对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而作出规定:nIn cases where there is no export price or where it appears to the authorities concerned thatnthe export price is unreliable because of association or a compensatory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exporternand the importer or a third party, the export price may be 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ce at whichnthe imported products are first resold to an independent buyer, or if the products are not resold to annindependent buyer, or not resold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on such reasonable basis as the authoritiesnmay determine.n第一,出售给出口商的实际价格;n第二,“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 但是,这必须在“没有出口价格”,或由于出口商 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着伙伴关系或某种补 偿安排,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unreliable)” 的条件下采用; the imported products are first resold to an independent buyern第三,当局决定的“合理基础“(reasonable basis) 价格,但这仅限于产品不转售给一个独立买方, 或转售时产品状况与进口时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on such reasonable basis as the authoritiesnmay determine.上述三种办法是依次采用n至于如何确定“合理基础“价格,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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