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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 言 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 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2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 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 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 予以通过并生效。第1章 总则1适用范围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 述消防安全系统。1.2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2定义2.1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2.1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名称 尺寸 外径 178 mm 内径 64 mm 螺栓圈直径 132 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 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mm 螺栓和螺母 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2.2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 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 力。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永 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 。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N/mm2工 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6 mm 、长度为50 mm的4个螺母和8个垫圈一起保 存在船上第3章 人员保护2.1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包括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2.1.1 个人配备个人配备应包括下列内容:.1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 烫伤。 其外表面应能防水;.2长统靴,由橡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3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的硬头盔;.4一盏认可型的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在 液货船上使用的和拟用于危险区域的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以及.5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的带柄斧头。2.1.2 呼吸器 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1200l的自给 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 钟的其它自给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所有气 瓶都应能够互换使用。2.1.3 救生绳 对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30 m 的耐火救生绳。救生绳应能够成功通过5分 钟的3.5 kN静荷载认可试验而不失效。救生 绳应能够用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 系在一条单独的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 生绳时呼吸器脱开。2.2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 2.2.2 定义2.2.2.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 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 当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2.2.2.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 ,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2.2.2.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 接危害的任何气体。2.2.3 细节 2.2.3.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10分钟。2.2.3.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 ,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 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2.2.3.3 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2.2.3.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2.2.3.5 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 说明或清晰的图示。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 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第4章 灭火器 3.1灭火器3.1.1 灭火剂数量3.1.1.1 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 至少应为5 kg,而每一泡沫灭火器的容量至少 应为9l。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 kg,而且必须有至少相当于一个9l液体灭火器 的灭火能力。3.1.1.2 主管机关应确定灭火器的等效品。3.2便携式泡沫灭火器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应包括一只能以消防水 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感应式泡沫枪,连同 一只至少能装20l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一 只备用发泡液体容器。泡沫枪每分钟应至 少产生1.5m2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 沫。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2二氧化碳系统 2.2.1 灭火剂的量2.2.1.1 除非另有规定,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 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的装货处所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 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体:.1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 棚上部, 该部分从舱棚的一个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的面积等 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或.2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舱棚在内的总容积的35%; 2.2.1.3 对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若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应 被视为一个处所,上述2.2.1.2段所述的两个 百分数可分别减至35%和30%。2.2.1.4 就本段而言,二氧化碳自由气 体的容积应以0.56立方米/kg计算。2.2.1.5 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 在2分钟内将85%的气体注入该处所。2.2.2 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 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启 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到被保 护处所 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的容器中放出;.2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 制处所的释放箱内,如果放置 控制装置的箱 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位于控制箱附近 明显位置 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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