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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汽车保险的主要险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20072007版的汽车保险版的汽车保险 条款包括总则、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条款包括总则、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 险和释义五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险包险和释义五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险包 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 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 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v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 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 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 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 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v责任免除:(1)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 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 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 责任: 1)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 2)在规定检验期限 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3)符合国家关于机动 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4)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 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5)牵引其他未投保 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3)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未 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 合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驾驶人在驾驶 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12分,仍驾 驶机动车的; 3)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 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 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 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7)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8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 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 据的。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 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10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 他情况下驾车。 (4)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 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上人 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3)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 、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 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费用; 5)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 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7)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 及各种罚款;8)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9)根据保险单约 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5)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 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本 公司不负责赔偿。2、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l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 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 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 辆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 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 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4)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 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2)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 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l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地 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 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本车所载货货物的撞击、腐蚀;5)自燃(按照保险 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 因火灾;6)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 辆的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 统的损失;7)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7)违反法 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8)被保险人或其 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 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 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2)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3)保险车辆在竞赛、 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4)所 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不负赔偿责任:与6.1.1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责任免 除(3)内容相同。 (4)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 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2)倒车镜单独损坏 、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 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 3)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 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 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5)遭受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 部分; 6)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 失; 7)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 起的损失; 8)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 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9)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10) 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11)保险车辆的 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12)保险单约定的免 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 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3、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l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 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 月未查明下落的,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 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 生的车辆损坏,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 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 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 负责赔偿。 l责任免除: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非全车 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 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2)诈骗行为造成 的损失;3)承租人以及经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 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 4)保险 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5)保险车辆 在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 6)未 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7)保险车辆全车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 8)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 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9)被保险人及其家庭 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 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4、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l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 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l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地震; 2)战 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 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 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 任: 1)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 2)在规定检验期限内 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3)符合国家关于机动 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4)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 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5)牵引其他未投保 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3)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与6.1.1 商业第三者责 任保险2责任免除(3)内容相同。 (4)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因违章搭乘 造成的人身伤亡; 2)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 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 亡;3)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4 )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5)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6)根据保险 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 部分。 二、基本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确定 l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确定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 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l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 确定: (1)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 型的新车购置价;(2)按投保时与保险车 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3)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 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 超过部分无效。l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车 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 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 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l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 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 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 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 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三、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l保险人义务: (1)本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赔偿处理、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 务等内容。 (2)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本公 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 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 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1)本公 司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 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 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 单证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 人。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 后10日内支付赔款。 (4)本公司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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