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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广东工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能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形成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我校有重点地设立一批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科研机构。第三条 科研机构以科学技术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任务,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第四条 科研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并与教学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第五条 科技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技、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技工作中的作用。第六条 科研机构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技、教学、生产相结合,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主动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第二章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评估第七条 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科研机构。第八条 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1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承担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2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和辅助人员;3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并已取得比较显著的研究成果;4在某一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争取科技任务的竞争能力,有较为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取名,应尽量结合专业和研究方向及其领域,主要形式大致为研究室、研究所、工程研究开发中心等。第十条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报批程序:1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填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申请表;2经科研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送学校领导审批;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十一条 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缺乏竞争能力,长期争取不到重大科技任务,管理不善,不能持续开展研究,不能取得意义较大、水平较高研究成果的科研机构,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和撤销。42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视规模大小和研究领域宽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在一个系的学科范围内成立的科研机构,一般实行系所(室)合一的管理体制;确有必要与系分设的科研机构,也要采用合理的管理体制,各相关单位应在所(室)、系之间做好协调工作。跨系设立的科研机构,可直属学校领导,或委托一个系代管。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室主任)负责制。所长(室主任)对研究所(室)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学术领导人担任。可以选举产生,也可由有关部门任命,年龄不超过 55岁,并结合科研机构评估对其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技术岗位任期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根据科技工作的需要设立技术岗位和各类技术职务限额,各岗位人员由所长(室主任)从科研机构内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第四章科研机构的物质条件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应尽量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改建科技用房时,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面向社会,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攻关、高技术和科学基金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开展有偿服务,争取从多渠道取得经费支持,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道路。第十七条 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不断改善科技条件,加强科技设备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第五章合办科研机构第十八条 鼓励各系(所)单位与科技单位、产业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单位(简称对口部门)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科研机构。第十九条 合办科研机构时,必须对合办机构的目的,学科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体制,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进行充分协商,经公证机关见证,签订协议(合同)。第二十条 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学校内的合办机构属学校的下属单位,人事、业务、后勤等日常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向合办对口部门在科技方向、科技进度和质量方面负责。第二十一条 合办科研机构要明确管理体制。技术、资产作价合股的联合研究机构,一般由所占股份多的一方归口管理,在业务上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任一方进行管理。43第二十二条 合办科研机构应坚持学校办研究机构的宗旨,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办成“两个中心”。同时,要重视联办单位的需要,实行优势互补,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使联办机构获得巩固和发展。第二十三条 设在学校校园内的合办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需要的研究任务所需的科技经费、基建投资、开办费和其它专项资用,由对口部门提供。第二十四条 合办科研机构的固定资产归合办研究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以明确。第二十五条 合办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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