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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八 电子商务法律123 3任务目标任务导入知识拓展返回任务目标任务目标知识目标:1.了解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提出的挑战;2.熟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涉及的各环节的法律问题;3.了解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的概况;4.熟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技能目标:1.能够区分不同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熟悉其内容;2.针对不同案例,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返回任务导入任务导入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由于网络游戏的发展,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被盗 事件。2002年9月和2003年8月赵明在盛大网络经营的网络游戏热血 传奇注册了两个ID,并在两个ID中分别建立了两个角色支付相应费用 ,接受盛大网络提供的服务。在游戏过程中,赵明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 心血,并不惜花费3万多元从其他玩家手中购买了大量的极品装备。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2004年3月、4月,赵明发现自己游戏角色身上和仓库中“复活戒指”“骨 玉权杖”等34件极品装备被盗(后该34种武器装备分别被多个玩家占有, 但被上海盛大公司予以技术冻结),遂向盛大网络投诉,盛大网络答复让 赵明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当赵明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却不予立 案。赵明认为他在游戏角色中所拥有的武器装备属于其个人的虚拟财产 ,这些虚拟财产是他自己的劳动所得或用人民币购买的,由于盛大网络 未能提供安全的服务,致使其大量虚拟财产丢失,因此,盛大网络应当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法院角度考虑,虚拟财产价值应当保护。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法院认为:原告赵明所丢失的34种武器装备,虽属虚拟财产,且只存在于 特定的网络环境中,但由于其在获得该装备的过程中,不仅通过游戏过 程付出劳动,花费相应的时间,甚至还用货币购买了部分装备,因此, 该虚拟财产的价值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认为,作为网络游戏的服务商,被告上海盛大公司未能对赵明的网 络虚拟财产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致使其虚拟财产丢失,应当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赵明丢失的武器装备具有特定的编号,且每个编 号的武器装备是唯一的,因此具有特定物的属性,用现实生活中的货币 价格不能确切地反映其价值,只有被告通过自己拥有的技术操作对原告 丢失的武器装备予以恢复,使其分别重归原告赵明所拥有的两个ID角色 ,才能更准确地体现虚拟财产的价值。上一页返回任务导入故原告赵明要求被告上海盛大公司对其所丢失的34种武器装备予以恢复 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上海盛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将原告赵明所丢失的34种武器装备分别恢复到原告赵明的两个ID内。本 案受理费410元,由被告上海盛大公司承担。判决后,赵明和盛大网络 已于2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盛大网络于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 日恢复赵明游戏账号内的装备。盛大网络认为装备被盗与己无关。庭审中,上海盛大公司对原告赵明拥 有的两个ID及丢失的34种武器装备不持异议。盛大网络称赵明在起诉状 中明确表示“发现自己的账号被盗”,这应当属于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而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盛大网络分析游戏装备被盗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赵明自愿交易给他人;二 是被人以“木马”病毒盗走。盛大网络认为赵明游戏装置丢失与他们无关 。盛大网络的辩解未被法庭采纳。尽管赵明的虚拟财产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相同案例中一些受害人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类似案件还在不断发生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新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使重要的商业活动通过电脑及互联网完成,这种 网络世界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在这个虚拟世界里 ,来自于全世界每个角落的人和企业均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各种 交易,而无需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这种环境与交易手段的改变,使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很难完全 适应,因此,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律环境。然而,就目前状况看,世界各国在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法 律的滞后与缺失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可依,严重制约了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将传统的销 售领域转移到网络上,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协议、电子合同数量急剧增 加。所谓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订立的,明确当事人彼此之间权利 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也被称为“无纸合同”,以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 。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这种新兴的合同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很大不同,它有着自身的法律特 征,但目前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都有签字、盖章、书面形式 等传统的法律要求,这对电子合同在许多方面都意味着严峻的挑战。我 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 了EDI , E-mail等形式。这从法律上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地位,但是,由于 世界各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相距甚远,对待电子合同的标准也千差万别,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实际应用中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不同法律标准 。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除了具备传统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 以下特征: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需通过互联网进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 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 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即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签订的;合 同的成立不需要经过签字,即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定合 同成立的。正是上述特征,使电子合同在使用过程中,与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如下问 题: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问题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包括要约和承诺两 个过程”。“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要约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 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两个过程意思一致时,即告合同 成立。在传统商务模式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前提是撤销的通知早 于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这条规定在传统交易方式中是可以实现的,而 通过电子方式发出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因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传递的速度极快,并且,目前尚无另外 一种速度更快的数据传递方式;另外,当受要约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收到要 约或订单的电子信息后,便可立即处理,并且向对方发出承诺电文,在 这种情况下,要约就很难有撤销的机会。2.电子合同的承诺生效问题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从 什么时候起生效是合同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按照各国的法 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双方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承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订立合同的地点对于确定合同的适用惯 例,在诉讼时确立主管法院以及对确定适用的国际司法来说都是相当重 要的。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法律规定,传统商务活动中承诺生效的原则有“投邮生效”原则,即凡是以信件、电报做出承诺的,承诺的信函一经投邮合同立即生效,生效地 点是“投邮地”;“到达生效”原则,即按照德国法律,要约和承诺都是一种 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因此,按照不同国家的 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也有所不同。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 完成的,对电子合同而言,采用“到达生效”较为适宜。电子商务中承诺 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该条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 定而获知。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 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 下述方法确定: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制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 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 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 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也就是说,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当双方有 约定而未按约定方式发送电文时,以接受电文方检索到该电文时方为收 到。第4款对电子合同生效地点作了规定: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 据电文以发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 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无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 为主。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 常居住地为准。3.签字署名问题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交易的单证必须有签字予以确认才有效。采用电 子商务进行交易,很难在电子文件或单证上亲自签字署名。为了克服这 个法律障碍,各国专家积极探索,于是电子签名应运而生。因为,签字 的基本要求是具有独特性,在文件上签字就是为了证实该项文件,因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使用某种特殊的符号就可以达到传统签字署 名的法律要求。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 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是书面形式的, 而且也没有签名,因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如果法律 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符合以下情况,就 满足了该项要求:(1)使用了一项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而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2)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4.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取代了一系列繁杂的纸面文件,从而实现了“无纸 贸易”。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但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仍强调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价值, 否则,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采用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时,买卖双 方通过电子数据完成信息交换,不存在传统意义的书面合同形式。关于 电子数据能否视为书面文件,并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各 国法律尚未解决的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是: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对“书面” 的规定为,如果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如一项数据电文 所含信息可以存取以备日后采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无论前款所述要求 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 面形式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 ,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实际上是借鉴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基于可读性特征而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但是合同法对电 子合同这种方式亦有所保留,鼓励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另行签订“确 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5.电子商务文件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 。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是通过调用存储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 ,显示在计算机的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的,已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 的界定,因此,与传统书面形式相比,电子文件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一 切来自于外界的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干扰,都可能造成它的丢失、损坏 或更改。由于电子文件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存储的数据内容可以随时 被改动,而且即使被改动或添加也不易留下痕迹。另外,电子文件容易 出现差错,这些差错有些是人为造成的,有些归咎于环境和技术条件。 还有,电子文件一旦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将给用户造成巨大损失。这些原因使电子文件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纠纷, 这种电子文件在诉讼时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就成为法律上的难题。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任务导入但是,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技术处理,电子文件将无法 被删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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