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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浅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所谓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的刑事审判阶段,禁止对同一不法事实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和认定刑罚裁量事实方面做重复评价。概念的东西,说起来比较抽象,通过这个案例,能帮助大家理解。【案例】2013 年 4 月 7 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货车与迎面驶来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车主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路段昏无人烟,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存有侥幸心理。张某于 2013 年 6 月被抓捕归案,由于张某系肇事逃逸,因此交警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全责。后经法院审理表明,被害人王某系无证驾驶,而且他所开的车辆为套牌车。本案中,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对于他的量刑,却起了分歧。【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又驾车逃逸,应当在有期徒刑 3 到 7 年内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2 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充分条件是万某因为逃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被告人的逃逸情节已经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中使用一次,所以不应在量刑上再次予以评定,应当在有期徒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量刑。【昆山交通事故律师评析】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对被告人万某的逃逸情节进行合理评价,其实质是如何应用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本案,张某之所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其具备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交警部门即据此作出责任认定。如果被告人万某不具备逃逸这一情节,那么其可能在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当然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逃逸已经是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定罪情节),根据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通说理论,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档内确定宣告刑。张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得到谅解书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来源:昆山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unshanj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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