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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时,有媒体报道:一个人,一元钱,自己的家,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自己当老板。果真有这样的好事?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该媒体的本意是想要宣传这部法律,宣传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入门门槛很低。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u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u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思考:为什么这些主体不可以?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也即投资人的财产和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简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同时往往也是企业的经营者。其内部无需像公司一般设置治理机构,投资人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 4、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财产的要求,投资人可以随意支配企业的财产,同时企业资产不足时,投资人也要承担无限责任。郑某于2008年5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8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10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20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10年1月,该企业已经严重亏损,以仅有的5万元资产支付给了甲,后该企业解散。2010年5月,甲公司起诉郑某,要求郑某以个人财产偿还剩余的15万元债务。问郑某是否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分析】郑某应该以个人的财产偿还15万元的债务。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具体规定u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v(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都不能成为投资人。与国有独资的重要区别 !l 国有独资 国有单独投资,依法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2)股东只有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唯独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v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但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要与企业的责任形式相适应,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一般可以冠名“厂、店、工作室”等。中国内地第一个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1月31日,吴坤岭成立的北京知本家投资顾问事务所,申报的出资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v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出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跟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2、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出资。3、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v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展开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与行商游贩的区别。v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引申: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VS 个体工商户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2、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4、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虽然都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但日常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往往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的。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是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6、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同企业一样(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纳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u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v(一)提出申请投资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等文件。l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和经营范围 等v(二)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对给予登记的,发营业执照;对不予登记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日。在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提出申请工商登记收到申请15日内登记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l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u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v(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 关领导干部、警官、 法官、检察官、商业 银行工作人员。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企业的财产,无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 得,都归投资人所有。(VS 有限责任公司)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投资人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v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 有关的权利义务限制是有效的,但这些限制 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超出投资人限制 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有效)【案例】2008年5月,甲出资8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同年8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30000元的货物。但丙不知道甲与乙之间的约定。2009年10月,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企业欠丙30000元,欠丁100000元。(2)企业的银行存款20000元,实物折价70000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30000元。(4)甲在某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 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问:(1)乙于8月份以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30000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2)企业应如何偿还丁的债务?【分析】(1)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如果乙的行为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可以要求他赔偿。但是甲与乙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丙,企业与丙之间的合同还要继续履行。(2)企业应当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甲应当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首先以企业的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丙和丁的债务;全部财产清偿后,还剩40000元的债务,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甲的个人财产还不足清偿时,可用甲从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u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v(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指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失去经营能力,依据法定程序终止活动,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l 吊销:收回 + 注销。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 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具 有强制性。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v(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l 企业清算: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1、清算人投资人(原则上)/ 法院指定的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情形:(1)投资人自愿决定解散(2)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1)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虽有 继承人但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从而解散企业的。(2)投资人决定解散企业后无力进行清偿的,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偿。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情形:人死了,无后人;人活着,没能力。【案例】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子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企业的债权人要求甲妻及子女清算企业并清偿债务,结果被甲妻及其子女拒绝。问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2、通知与公告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第27条规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因此,清算告知方式有两种: 书面通知公告3、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以上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在注销登记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解散自行、吊销死、其他清算自行/ 法院指定通知 / 公告 (15日内)申报 债权 (30 / 60日)清偿清算报告注销登记 (15日内)交回营 业执照l 解体后流程:u 五、法律责任v(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使用与登记名称不相符合的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3、不依法使用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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