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9页
第2页 / 共19页
第3页 / 共19页
第4页 / 共19页
第5页 / 共19页
第6页 / 共19页
第7页 / 共19页
第8页 / 共19页
第9页 / 共19页
第10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行政案件证据调查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证据种类)。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证据形式要件规则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 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形式应该说 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 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 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形式是在 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 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 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 ,不受载体限制特点。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 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 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 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 章。 2、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 实体物和痕迹。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 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3、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向法院 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 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 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 述。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 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 专门性问题进 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应当载明委 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 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 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 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 程中当场进行调 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 据形式。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 区别。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 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 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 章对现场 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其他事项 (1)域外证据: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 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调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 明手续。证明主要有四种方式:1、我驻港、澳机构的证明;2、 当地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证明;3、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的证 明;4、台湾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 的证 明。 (3)外文证据: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 外国语言文字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 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 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 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涉密证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 据。对这类证 据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调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 二、举证责 任 1、行政机关的举证责 任 (1)一般情况:L34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 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特殊情况:L36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 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2、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 任 (1)原告: a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b在起诉被告不履行 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C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主张提供证据 (2)第三人: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取证时限规则 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 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 合法的依据。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 的行政程序中进行。该规则 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四、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法L67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 提出答辩状。 五、行政机关的取证 1、取证主体 2、取证时间 3、取证程序 六、法院调取证据 1、原则 行政诉讼法L40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 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种类 (1)依职权调 取证据 (2)依申请调取证据 3、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4、法院调取证据的认定 (1)依职权调 取的证据 (2)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