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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题培训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l共八章 一百零八条l第一章 总 则l第二章 各级人员及业务部门岗位责任制l第三章 一般规定l第四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l第五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l第六章 防突检查办法l第七章 防突例会制度 l第八章 附 则 l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共七章一百二十四条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制定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矿井。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的内容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实施细则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公司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孙朝芦副组长:黄寿卿 易国晶成 员:邓德华 蒋崇辉 包庆林 麻竹林 伍 超 桂峻浩 徐文聪 吴家来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领导小组在公司通风部设办公室,麻竹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公司与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共同构建盘江煤矿瓦斯防治中心。各矿须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满足防 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防突队伍至少配备五名中专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应防突规定第5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各矿要优化采掘布局,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七条 矿井发生突出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以下简称消突)隐患,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公司(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批,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矿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第九条 下列防突设计(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1、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编制的防突专项设计;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2、石门、立井和斜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编制的防突专项设计;3、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4、区域预测方案、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区域防突措施;5、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6、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突措施以外的其他防突措施。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每季度、矿长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有效落实。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二章第二章 各级人员及业务部门岗位责任制各级人员及业务部门岗位责任制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矿采煤副矿长)负责采煤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的防突工作。公司分管开拓、掘进的副总经理(矿分管开拓、掘进的副矿长)负责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防突工作。安全副矿长负责督促防突责任的落实。公司(矿)其他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防突责任。公司通风部负责指导、检查各矿的防突工程设计、措施等,并监督落实。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各矿防突工作领导小组及专业防突队伍,负责防突管理、技术指导、措施实施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工作。(一)编制防突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按程序报批;(二)严格执行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三)认真填写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动态跟踪管理表(牌板),并按规定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对重点防突采掘工作面要指派技术人员现场跟班;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四)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的实际控制范围与设计不相符时,及时采取补充措施;(五)认真收集相关资料,分析、总结防突情况,探索矿井突出规律,并制定针对性的防突措施;(六)负责防突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和送检等工作; (七)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八)每月25日前向公司通风部书面报送下月防突工作计划等。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矿井通风部门防突工作职责:(一)监督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二)负责构筑通风设施、检查有害气体、测定风量等,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三)负责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安设、维护、调校等工作,确保监控有效,并保存相关资料;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四)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确保设置合理、完好、可靠;(五)按照防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地质测量部门共同编制瓦斯地质图等。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矿井地质测量部门防突工作职责:(一)负责与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二)负责提供采、掘工作面的地质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突出危险性等;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三)参与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计划的编制及防突措施的审查工作;(四)加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地质资料收集和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将预测预报结果向防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遇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五)将开采保护层过程中留设煤柱的情况,在瓦斯地质图及井下对应位置进行标注等。 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参与防突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批,并监督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围绕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完善采掘布署,完善通风系统。第十八条 采区(队)防突工作职责:(一)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 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采(开工)前,必须由矿防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防突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无专用回风系统或专用回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回采(开工);(三)按照防突管理规定组织生产,严禁超采(掘);(四)加强职工防突知识教育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突出预兆及其相关防突知识;(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工人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防突职责。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新建矿井(采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采区)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采区),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汇报公司防突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邀请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突出煤层的鉴定由公司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同时,由公司通风部将鉴定结果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公司防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瓦斯抽采系统,确保瓦斯抽采系统满足防突工作和瓦斯治理要求。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矿井必须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筹兼顾,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抽、掘、采平衡,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米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专业防突队伍、调度室、安全检查科、通风部门和有关采掘区(队),同时报送公司通风部、生产部、安监局备案;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需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安全检查科、通风部门、矿防突工作领导小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必须随时通报。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同时,将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通风部、生产部和安监局备案;(四)倾斜、缓倾斜煤层在压力增高区(如煤柱范围内)掘进上山前,需经矿防突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确认消突后,方可掘进,并报送公司通风部、生产部和安监局备案;盘江精煤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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