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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及其意义:全面理解物权法主讲人:周林彬教授 主讲人简介l周林彬,男,生于1959年,法学博士。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副院长。兼任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等学术职务,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消协会副会长、广东商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先后赴欧美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多所大学的法学院讲学。已出版法学专著二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主持承担和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十项,获得省、部、校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八项、先后获得“国家院特殊津贴”、“省级优秀教师”、“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荣誉称号。l 引言l历经十四年的物权 法于今年初全国人 大会议上高票通过, 在国内外获得好评, 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 关注。l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 物权法,胡总书记号 召全社会学习物权法 ,树立物权观念。全面理解物权法的“一、二、三、四、五”l一个理念:系统保护民事(私人)财产权的私法l两类财产:动产和不动产l三种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l四项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秩良俗、平等保护l五条意义: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意义 物权法的理念: 一部系统保护民事财产权的私法l1“物权”的含义:“物”是指财产,“权”就是指 财产主人自由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l物权主要指有形财产权,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现实财产权 l2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保护财产权(特 别突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法。l以往与私人财产权有关的法律,主要为以政府管 理为主要目的行政管理法规,不利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l3物权法本质上是“私法”,主要调整国家、集 体和私人之间因为“物”的归属、利用和流转而 发生的民事财产关系。l民事财产关系强调“平等性”、“有偿性”,与 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因为划拨、上缴、处罚等行 为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 。为什么物权法是民事财产权保护的私法?l理由一:该法是我国首部系统保护人民财产权的私法 lby People(民治):人民立法,吸收意见一万多条lof People(民有) :维系民生的法,私人投资、置宅 兴业、相邻共处等,尽在调整之中 lfor People(民享) :私人财产权的人权宣言书l物权法第三章系统规定了民事财产权六种保护方式 ,四种救济途径尤以可诉性是该法生命所在l业主诉权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的规 定、私人物权请求权的规定l物权法与作为私人财产权的“权利宣言”的理念,要 求破除以私人财产的保护与国家财产的保护发生冲 突的时候,必然要牺牲私人的财产权益而确保国家 权益的传统观念理由二:对于公有财产从私法救济的角度作出了规定,填 补了公法规制上之空白l物权法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机构和工作人 员规定了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l据统计,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制开始,约9万亿 国有资产“灰飞烟灭”,若不涉及犯罪的情形下,是 否就不予追究个人的责任?l物权法为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针对国有资产 流失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了制度接口 理由三:物权法属于私法,贯穿意思自治lA.意思自治的基石是“所有权神圣”,私人产权应与国 家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是自由的基础,尊重并保 护私有财产,才能有民主产生 。lB.业主自治组织和集体组织成员社员权的规定,以及关 于业主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培育民事主体的民主意识。 “物权法”之“物”:两类法定财产1“动产”是便于“人为移动”的财产。动产的 设立,转让以交付为准“动产”既包括生产工具资料(原材料、机器、设 备)也有一般生活用品(如电灯电话、汽车)汽车属于动产,但是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其 交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不动产”是指相对固定的财产,如自然资源、 土地、房屋、建筑设施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交易,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 源可以不登记。 物权概念不可“通俗化”,物的“两分法”与物 权分类的“所有制分类法”与“财产分类法”。“物权法”上的“权”:三种物权“物权法”之“权”:三种权利制度 1所有权制度 2用益物权制度 3担保物权制度 1所有权制度 l(1)所有权:人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l所有权的所有制关系l所有权是第一物权、基础物权l(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lA、原始取得(如工资)lB、继受取得(如继承)lC、善意取得 (如无权处分属于他人财产)(3)物权法规定的各种所有权制度lA、国家所有权l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 产的所有权主体不变)l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 权主体可变)l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 有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l“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旧国资管理体制与“分级所 有、分级管理”的新国资管理体制l各类国有企业,由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 责,享受出资人的权益 l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制度,通过国资委和资产经 营管理公司的“管人、管财”,较好地解决了 “ 国有财产主人缺位”的问题 l国有资产保护的特别规定(禁止侵占、私分、哄 抢、载留、破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高 压线”条款) l国有资产保护与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矛盾” l国有资产交易的特别程序和警惕国有资产收益的 “合法流失”l国家所有权的限制: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l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集体和私人财产,对征收 财产所有人应依法定程序按合理价格给予补偿,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支付合理补偿并保障被征 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l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征用单位和私人财产, 对征用财产所有人应给予补偿 l“钉子户”与社会进步lB、集体所有权l(1)集体所有不动产、动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l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分红现象 l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 l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 财产的状况。l(2)不同类型农村集体所有权代表及其行使所有 权 (三级行权规则 )l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l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 所有权;l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 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及其权利救济 l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 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 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耕地特别保障制度(严控农地转城建用地) l“农业庄园”以租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进行休闲娱乐、旅 游观光等综合开发,是典型的“以租代征”圈占 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 C、私人所有权l(1)私人财产权范围:l动产(收入、储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 料)和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l个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共有财产(合伙)l(2)私人财产权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包括政府 )和个人的侵犯l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与依法行政l物权法是否赦免“原罪”l物权法保护私人所有权与对私人所有权的公法限 制并无根本冲突lD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l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体系:即专有权(个人 住宅)、共有权(小区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 业用房、维修基金)和管理权(自我管理或委托 物业管理)的“三权体系”,突出了对区分所有 的建筑物的管理权利 l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中,特别强调了物业 管理机构的地位以及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l“维修基金”、“车库热卖”、“户外公用设施 的广告收益”问题 l最高人民法院:物业管理司法解释争取今年出台lE 相邻关系与共有l相邻关系的内容:用水、排水、通行、施工、排 放有害物的拍邻关系、最小危害义务、补偿责任 的规定l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及习惯,以调解 为主、官司为辅l财产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l共有财产重大事项决足中的“少数服从多数” l共有财产处分中的“优先购买权” l共有类型不明时的“推定按份共有”与婚姻法的 “推定共同共有”的矛盾 l共有财产的的定分割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 割的矛盾 l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利益归属与债务种损失承担 问题F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l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l拾得物与埋藏物的返还与报酬l主物与从物的归属l原物与孳息的归属l通过登记、占有推定所有l取得时效的问题2用益物权制度 l用益物权:依法通过一定方式占有、使用他人的 财产获得收益的一种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l用益物权有利提高财产(尤其是公有财产)的使 用效率l(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续 包,转包及征收补偿)l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物权法 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的“四荒地” 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网开一面” l广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并与 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但农民不能在集体 土地上盖商品房出卖。 l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补偿问题给予特 别的法律保护。家庭成员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利益 应当属于原来家庭成员。 l(2)建设用地使用权l出让方式,多重使用,用地的自动续期l(3)宅基地使用l限制使用。城市化带来的“城中村”、“空心村”,现 实中宅基地流转的隐形市场。乡产权别墅购买的 风险l(4)地役权l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是否合同设立,是否 有偿,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3担保物权制度 l(1)担保物权: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 产,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物权制度。l(2)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具体类型包括:A 、抵押权;l不动产抵押强制登记原则 、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限制抵押的不动产类型 、超值抵押与最高额抵 押lB、质权;l浮动担保制度创新(承认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 保物意义重大)。收费权质押。lC、留置权 l留置物与留置债权牵连关系的扩大 “物权法”之“法”:四项法律原则 l物权法定原则l物权公示原则 l平等保护原则l公序良俗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l(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l(2)物权反映所有制关系且具有排他性,不允许当事 人约定物权l(3)物权是基本民事权利,不允许法律以外的各种“ 法”创设物权l(4)物权法是基本法,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物 权法的特别法,特别法在不抵触基本法的前提下,可以 优先适用2物权公示原则l(1)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设立、移转必须要采用 公示方法表现,比如交付、登记 l(2)物权公示意义:物权要尽可能的公开化,有 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l(3)权利推定规则: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 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l(4)具体内容:A.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与行政管理机关相分离B.预告登记制度: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 告登记后未经登记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 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能够自行登记而 逾期三个月不登记,预告登记失效。lC.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登记机 关更改错误登记,原登记人不同意登记的,利害关系 人有权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15天必须提起确权 之诉。lD.区分原则: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生生效,未办理物 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lE.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严格责任3平等保护原则l(1)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让三种不 同的财产, 获得平等保护的地位。没有物权法,民 营经济的发展会受到重大的影响。 l(2)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物权保护问题,各个不 同法律是在宪法统率下纵横交错、相辅相成,共 同规范物权关系 l(3)物权保护的特有制度,6种方式和5种救济途径 而且多种责任可并用.如何适用物权法保护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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