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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实务主讲人 刘民强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产生的背景 见【P1】1. 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 款。当时基本建设的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1)对于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2)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则从与该工程相关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 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管理。2. 20世纪80年代改革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如:投资 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 标制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3. 1988年开始试点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 制度。其目的是: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 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 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推行阶段。二.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见【P1】二.(一)名称解释:1.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 的委托,承担某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 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2. 建设单位也称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 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 重大问题的决定权。3.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 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义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二)监理概念要点: 见【P1】二1.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的监督管理, 它的任务、职能、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2.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 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 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 工程监理工作。承包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 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 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3.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1)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 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如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一是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4.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工程范围2001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86号部令),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 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 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的项目;卫生、 社会福利的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住宅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 府援助资金的项目。(2)阶段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 施阶段,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委托监理的目的是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规划、控制、 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 供最好的管理。 三.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见【P2】三. 服务性 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基本目的是协调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服务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 规定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这就是建设工程 监理的管理服务 的内涵2.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计算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事实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 独立性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1)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 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技术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 ;2)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3)在开展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 、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4. 公正性 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 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 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 四.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见【P3】四.1. 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2. 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3. 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计算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4. 有利于实现及的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三种情况:(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计算投资额最少;(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 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基础 现阶段的特点 见【P3】五. 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 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又称工程项目管理学) 。它是以组织论、控制论和管理学作为理论基础,结合建设工程项目 和建筑市场的特点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研究的范围包括: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组织、管理方法和管 理手段。研究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目标的有效控制,包括费用(投 资)目标、时间(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的控制。二.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1.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2. 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3.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4.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 格的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三. 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1. 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2.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3. 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4. 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与国际接轨,走向世界第三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见【P3】六.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有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 程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 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暂行办法;(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二. 建筑法 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全文分8章共计85条 。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 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一)总则 是对整部法律的纲领性规定。内容包括:1.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2. 建筑法调整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 。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3. 建筑活动基本要求是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 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4.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5.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建筑许可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从业资格的规定。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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