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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结构、表述、分歧和出路许平中哲学上把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但狭义认识和广义认识几乎存在无穷大的差别,这就使任何精确的因果关系定义都很难令人满意。因果关系由主体、对象、作用和结果四要素组成,其经典表述为“M 作用于 N 的结果是 P”。由于把完整的“四要素结构”简化为“因果”两要素结构,于是因果关系表述引发了无穷无尽的争论。“因果关系”大致有主客型、相互型、控制型、系统型四种基本类型。复杂因果关系都可以看作是基本因果关系的变形、连接或复合。因果关系常用“因为所以”表述,但用“因为所以”表述的并不都是因果关系。哲学家早就发现, “原因”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科学的出路在于引入数学方法,用“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准确阐述事物的变化。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在成功地应用数学而把因果关系概念驱逐出去之后,才能真正成为科学。一、因果关系的基本结构哲学上把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 ,把被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把“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我们把这一表述称为“因果关系的哲学定义” 。“ 锤砸玻璃碎”是因果关系的简单例证,它由锤、砸、玻璃和碎四要素组成。我们把锤看作“主体” ,把玻璃看作“对象” ,砸则是主体对对象的“作用” ,而碎则是 “结果” ,于是因果关系就是“主体” “作用”于“对象”而得到某个“结果” ,其一般表述形式应当是“M作用于 N 的结果是 P”,可用符号表示为:“MNP” 。这里 M 是主体,N 是对象,是作用,P 是结果,而则表示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都由主体、对象、作用和结果四要素组成。主体和对象是因果关系发生的前提,它们在“作用”出现之前早已存在,但它们并没有“引起”结果的发生,根据定义,它们就不是结果得以发生的“原因” 。而“作用” 的出现则直接“引起”了结果的发生(所以经常有人把结果叫做“作用的结果” ) ,根据定义, “作用”就应当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 。定义:在因果关系中, “作用”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 “主体”和“对象”则是与结果发生相关的“条件” 。缺乏条件,结果也不会发生,所以对于结果来说,条件都是必要的。所谓“原因” ,都是在特定条件已经具备基础上的“原因” 。离开了特定条件,原因也就不成其为原因。严格定义“原因” ,可以消除不少认识上的混乱。按照这一定义,主体和对象本身的属性(它们预先存在)就不能作为事物变化的“原因” 。例如,性欲旺盛就不是强奸犯罪的原因;爱财如命也不是贪污、受贿、偷盗、抢劫等财产犯罪的原因;瓦斯具有爆炸的性能就不是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原因二、基本因果关系分类我们从现实世界广泛存在的客观的因果关系中抽象出“基本因果关系” ,而把不能归结为基本因果关系的称为“复杂因果关系” 。复杂因果关系则都是基本因果关系的变形、组合或复合。按照主体对对象的“作用形式”不同,基本因果关系大致有主客型、相互型、控制型和系统型四种类型。1、 主客型因果关系:“ 主客型因果关系”是运动“主体”对静止“对象”发生“作用”而产生的因果关系。前述“锤砸玻璃碎”就是一个“主客型因果关系”的例证。现实中大量因果关系,例如弟兄分家析产、行人跌入路边小沟被摔伤等,就都可以归入这一类型。由于主体“主动”作用于对象而产生了结果,所以不少人把“主体”本身看作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例如在“锤砸玻璃碎”中把“锤”作为原因,法律上为了追究到“人”的责任,甚至把使用锤的“人”作为原因(称为法律因果关系) 。把主体作为原因,实际上是把我们定义的“条件”看作“原因” ,这就脱离了我们的定义。即使把“人(用锤)砸玻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那么人也是主体,他用锤子砸玻璃的“动作”或“行为”才是玻璃破碎的原因,而“锤”则只是主体的一个工具而已(当然,由于法律问题必须把人作为主体,于是“法律因果关系”就必须是五要素,即人、工具、对象、作用和结果) 。2、 相互型因果关系:“相互型因果关系”是两个运动着的事物相互碰撞而产生的因果关系。严格说来,既然这一关系是两个事物相互运动产生的,就无法区分“主体”和“对象” 。当然,只要把其中的一个物体看成主体,相对的另一个则成为它作用的对象。因此,在相互型因果关系中,主体、对象、作用和结果四要素仍然存在, “作用”仍然是结果得以产生的“原因” 。法律上往往要根据“过错”或造成的“危险程度”来划分相关人员的“责任” ,于是就力图在“相互型因果关系”中区分“主体”和“对象” 。法律实践中往往把速度的高的物体或者反常运行的物体看作“ 主体” ,并认为与主体的操作者应当承担责任,至少是承担较大的责任。于是,当运行中的自行车和架子车相撞时,就认为自行车是主体,骑自行车人应当承担碰撞责任;如果是失控机动车与正常行使的机动车相撞,就认为失控机动车是主体,该车司机就应当承担责任。3、控制型因果关系:“控制型因果关系”是指像电闸控制电路那样的因果关系。在这种因果关系中,都有一个为了达到特定结果而设置的“控制阀” (例如电闸) ,构成一个“因果关系结构” 。由电池、开关、灯泡串联而成的闭合电路,就是一个控制型因果关系“模型” ,其中“开关”是主体,“灯泡”是对象, “电流接通”是作用, “灯泡亮”是结果,开关的“开” 、 “关”与灯泡的“亮” 、 “灭”之间就存在稳定的因果关系。电源、开关、灯泡、导线、串联方式等都是与结果相关的“条件” ,它们都对结果产生影响。4、系统型因果关系:“系统型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因素对“系统”发生作用而出现的因果关系。我们把受精的鸡蛋看成一个“系统” ,鸡蛋接受外界温度而孵化为小鸡,就是典型的“系统型因果关系”例证。系统往往是自然“形成”的,所以它没有控制阀。为了研究“系统”如何变化,人们往往每次向“系统”施加(加入)一个因素(变量) ,根据结果判断这一因素(的加入)对“系统”产生的作用。例如,把鸡蛋放在零度以下的环境中一段时间,受精的胚胎就会冻死,整个鸡蛋也变成“冻鸡蛋” (不可逆转) ;如果放在蒸锅中加热(100 度)半小时,就成为“熟鸡蛋”;如果把鸡蛋糊上制作“松花蛋”的糊状物(石灰、食用碱等混合而成) ,过一段时间就会变成“松花蛋”按照系统论原理,系统必须从外部接受物质、信息和能量才能发生变化。从鸡蛋变化的原理看,对于一个既定的“系统”来说,其如何变化确实是由“外生变量”决定的。回头来看,我们前面设计的“控制型因果关系”的闭合电路也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 。由于系统变化都是由外生变量引起的,于是引起“开关开”和“灯泡亮”这些变化的因素就必须到“系统”之外去寻找,结果是人拉动开关的行为就是使“系统”发生变化(对外辐射光线)的原因。可以看出, “控制型因果关系”与“系统型因果关系”的区别在于:在“控制型因果关系”中, “主体”和“对象”都属于系统的“内部因素” ,所以它是研究“系统内部要素”的关系;而在“系统型因果关系”中, “系统”本身就是被作用的“对象” ,作用“主体”则在“系统”之外,例如孵化小鸡的“主体”可能是“母鸡” (身上的温度) ,也可能是暖房中发热的火炉有人或许会认为,在孵化小鸡的例证中, “温度”应当是作用“主体” ,温度引起的复杂变化应当是“作用” ,这一看法也未尝不可。但是这样认识, “作用”本身就过于复杂,不太适合作为我们的“基本因果关系”例证了。三、因果关系的逻辑定义我们把不能归纳为“基本因果关系”的都称为“复杂因果关系” 。认识“复杂因果关系” ,不外乎是利用“定义”和“基本因果关系” 。但是,学者们早就发现, “引起”和“被引起”的所谓“哲学定义” 过于笼统,实际上不具有“操作性” ,于是哲学家马奇设计了一个“因果关系逻辑定义” 。马奇认为,原因是“结果的一个不必要但是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 (“An insufficient but necessary part of a condition which is itself unnecessary but sufficient for the result”) 。许多人看到, “马奇定义”也存在重要缺陷,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缺乏时间参数。我们把时间参数引入“马奇定义” ,对“原因”概念作出如下逻辑定义:假设 A 和 B 是两个事件,如果:1. A 加上“此前已经存在的”其他某些因素(条件、现象等) ,可以组成一个复合条件C,C 是 B 的充分条件;2. 如果从复合条件 C 中去掉 A,C 就不再是 B 的充分条件。那么,我们称 A 是 B 的原因。根据定义,对于特定结果 B 来说,原因 A 是必要的,无 A 则无 B;在相关条件已经具备的基础上,原因 A 也是充分的,有 A 则有 B;原因 A 在所有条件都出现后才最后出现。因此,“原因是在结果出现之前、与结果相关的所有必要因素(条件)中最后出现的那个因素。 ”四、复杂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都是基本因果关系的变形、连续或复合。我们把复杂因果关系划分为“增加因素型” 、 “连续因果型”和“因果复合型”三类。1、增加因素型:在 “串联闭合电路”中再增设一个串联开关,就成为“增加因素型”因果关系模型。在这一模型中,两个开关都“由关到开” ,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一般地,如果 N个现象都出现,结果才会出现,那么对于结果来说,这 N 个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 。把 N个“串联现象”按照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那么直到第 N- 1 个现象出现,结果仍然没有发生,所以,前 N-1 个现象就都不是“引起”结果出现的“原因” (由于它们缺一不可,所以它们都是与结果相关的条件) 。而第 N 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出现了,所以只有第 N 个现象才是“引起”结果出现的“原因” 。结论:在串联现象中,最后出现的现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在同一个电路模型中,如果初始状态是两个开关都处于“开”的状态,灯泡也“亮”着,此时只要有一个开关断开(即“由开到关” ) ,就会出现灯泡“由亮变灭”的结果,这一个开关的“变化”就是灯泡“由亮变灭”的“原因” 。一般地,N 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会出现,那么对于这一特定结果来说,这 N 个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 。在并联现象中,第一个出现的现象就是引起结果出现的原因,而其它现象则既不是与结果出现相关的“条件”,也不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通航河流的两港口之间有 A、B 两座桥梁,分别由 A、B 两桥梁公司管理。轮船必须依次经过 A、B 两桥才能到达目的港。某轮船在到达 A 桥时发现 A 桥断裂阻塞了河道,于是状告 A 公司,要求赔偿阻塞河道造成的损失。但事实是,早在轮船出发前,B 桥已经先于 A 桥断裂,并且直到 A 桥断裂时还没有修好。但船主在出发前却没有获得 B 桥已经断裂的消息。于是 A 公司辩称:即使 A 桥没有断裂,该轮船仍然无法到达目的港,所以,A 桥断裂与轮船不能到达目的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船主无权要求 A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来分析,A 公司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呢?A、B 两桥只要有一座断裂,就阻塞了河道。因此,对于阻塞河道这一结果来说, “A 桥断裂”和“B 桥断裂”就是“并联现象” 。而在“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是导致结果出现的原因。由于 B 桥先于 A 桥断裂,所以 B 桥断裂才是造成特定结果的“原因” 。而“A桥断裂”出现在“河道阻塞”这一结果之后,所以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A 公司的答辩理由应当是成立的。当然,如果 B 桥修复后 A 桥仍然没有修复,A 公司就要赔偿此后“延续阻塞”的责任。因为“A 桥修复”和“B 桥修复”必须全部出现,才能“恢复通航” 。对于“恢复通航”这一结果来说, “A 桥修复”和“B 桥修复”就是“串联现象” ,最后修复的桥梁才成为河流“恢复通航”的原因。只是由于“A 桥没有修复”导致不能“恢复通航” ,所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 “连续因果型”“连续因果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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