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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培训霍邱一院 院感办2014年7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同年6月16日以38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医疗废物管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或联合制定了以下配套文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一、医疗废物的概念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二、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 感染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 的医疗废物。 1、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 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 、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医疗废物管理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 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 、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 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医疗废物管理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 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 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 块等。医疗废物管理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 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三、医疗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全程化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 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 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 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 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 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 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标准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 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 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 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 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 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 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二)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 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 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 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 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 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 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二)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 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 时贮存地点。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 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 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三)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 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 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 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 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 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 境的影响;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三)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 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 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 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 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 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 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 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 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 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 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 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废物管理 法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成立医疗废物管理机构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日常监督技术指导及全员培训 各科室有专人负责 总务后勤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五、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对未按照国家法规条例而造成传染病传播及环境污染事故得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得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 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 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 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 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 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 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 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 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 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 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 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 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 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 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 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 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包装容器(物)实行分类包装共三类: 利器盒 包装袋 中转箱包装物的要求:黄色、有统一标识、无污染、无破损、符 合装量要求为3/4.注意事项医疗废物管理1、各科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2、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的大小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在收集医疗废物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防护标准实施分类收集,不得徒手收集锐器,应当用弯盘盛装转移锐器。3、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 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4、疑似和确诊的传染性疾病病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用双层包装袋。5、放入专用包装物和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6、各科室医疗废物交接负责人与医疗废物收集人在交接医疗废物时要认真做好双签交接登记。即在科室登记本与暂存站登记本进行双签,登记内容包括交接日期、时间、科室名称、医疗废物种类、数量、重量或体积、交接人签名,资料保存3年。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必须交由国家规定有资质的处置中心来院收集并必须由签收、记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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