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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气焊气割安全操作2.8.1 一般安全要求l(1) 乙炔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 147KPa(1.5kgf/cm2)表压。l(2)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 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l(3)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 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 热水或水蒸汽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 解冻。2.8.1 一般安全要求l(4)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 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 火检漏。 l(5)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 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l(6)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 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l(7)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 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 击的地方。2.8.1 一般安全要求l(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 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 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 气。l(9) 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 标志不符的气体。 l(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2.8.1 一般安全要求l(11)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 关闭瓶阀,戴上瓶帽。l(12) 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 垫。l(13)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 ,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字号。l(14 )氧气、乙炔和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 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2.8.2 乙炔发生器l(1)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 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 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 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 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l(2)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 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水位计、逆止阀及压力 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2.8.2 乙炔发生器l(3)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按TJ31炔站设计规范的 规定安装、使用。l(4) 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 ,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l(5) 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 95oC,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 oC,当 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oC 。l(6) 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 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2.8.2 乙炔发生器l( 7 ) 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性。l(8) 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 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l(9)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 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l(10) 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 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 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2.8.2 乙炔发生器l(11) 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 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l(12) 乙断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邮口接出,禁止 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l(13) 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 积污。l(14)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 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2.8.2 乙炔发生器l(15) 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 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 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 上。l(16)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 高处的飞溅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l(17)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2.8.2 乙炔发生器l(18) 回火防止器。l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 防止器。l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 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l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 须严密不漏气。l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 火防止器配用。2.8.2 乙炔发生器l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 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l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 规定的水位。l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 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 靠。 2.8.3 电石l(1) 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 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l(2) 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流通、不漏 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l(3) 禁止采用滚滑方式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 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l(4) 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l(5)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 2.8.3 电石l(6) 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 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l(7) 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 水不得排入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 而产生局部火花。l(8) 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 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 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2.8.4 溶解乙炔 l(1) 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 应符合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l(2) 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 严禁在地面上卧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入的乙 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 器进行使用。2.8.4 溶解乙炔 l(3) 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 一转达半,一般情况开启四分之三转。l(4) 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 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2.8.5 液化石油气 l(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 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 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 )应齐全。 2.8.5 液化石油气l(2) 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 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相应 标准的规定。l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 液化石油气。l室内地面板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 漏孔连通。2.8.5 液化石油气l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 火采暖。l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 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实。连接软管,应采 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 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要尽量短。2.8.5 液化石油气l(3) 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 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 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单 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l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 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公斤(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 贮藏室。l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 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2.8.5 液化石油气l(4) 液化石油气瓶庆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 禁止超装。l(5) 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 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 ,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和热源距离必须 在10米以上。l(6) 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胶管 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2.8.5 液化石油气l(7) 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l当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 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 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 倒。2.8.5 液化石油气l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 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 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 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l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 禁止随便倾倒。2.8.6 氧气瓶 l(1)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 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 ,均不准继续使用。l(2) 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 T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l(3) 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 体进入的单向阀。2.8.6 氧气瓶l(4) 氧气瓶的使用l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 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l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 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 出。l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 法消除泄漏。2.8.6 氧气瓶l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 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l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 大于5米。l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 10oC以下时,禁止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2.8.6 氧气瓶l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l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 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 难时,应采用妥善防护措施。l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 ,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l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2.8.7 气体减压器l(1) 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 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 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 验合格的减压器。2.8.7 气体减压器l(2) 减压器的安全使用l1)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l2)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 ,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 应平整牢靠。l3) 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 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2.8.7 气体减压器l4) 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 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 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l5)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 减压器的密封垫圈。l6)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用 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 内液体流出。 2.8.7 气体减压器l7)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 ,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最后放松压 力调节使表针降到0位。l8) 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 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 管、电焊电缆等。2.8.8 气焊、气割用胶管 l(1) 按现行标准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 管为兰色,乙炔胶管为红色。l(2) 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 得用其它胶管代替。l(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 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 卡严密固定。 2.8.8 气焊、气割用胶管l(4) 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 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l(5) 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l(6) 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 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l(7)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2.8.8 气焊、气割用胶管l(4) 禁止用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的 方法来清除嘴头堵塞物。l(5) 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 标准的零件更换。l(6) 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 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2.8.8 气焊、气割用胶管l(7) 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 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 防可燃气积聚引爆。l(8) 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 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 防止烧伤。2.8.9 焊炬和割炬l(1) 焊炬和割炬符合JB/T6969和JB/T6970,等标 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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