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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3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 4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v1.1 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v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v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 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 的协定 税收协定 ,又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 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 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签署税收协定主 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 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 缺陷 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 作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的协定草 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 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定OECD范本 草案的基本前提: 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 税范围,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税率。 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联合国UN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重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 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 税收协定。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 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 ,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 定的工作。 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 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 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 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 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 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 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 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 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 ,例如美国。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国人 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 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 ,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在我国 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 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等征收20%(法定税率)的预提所 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 率不能超过10%。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 国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 才构成常设机构。 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 司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 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 税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 润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 的利润课税。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 )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 样,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 年6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 209B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 的要求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 机关在与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 进了实施209B条款的内容。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 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 定的规定办理。” 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 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 例如,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对专有 技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行10%的限制税率,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农业、科研、 能源、环保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 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就是 说,我国对于这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国内税法 规定的税收待遇比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 遇还要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则应按照国内 税法对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免征预提税, 而不去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的10%的预提所得税。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v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 的地位 。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 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 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 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这样 ,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 突时,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 收协定,而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 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 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 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当考虑到美国签订的任何 税收协定的义务。 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v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v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v2.3 税收协定对各类所得的处理规定 v2.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v2.5 有关特别规定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v 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 2.协定包括的税种 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税收协定涉及的人” 的重要意义在于限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税收 协定。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 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 以及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 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 差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 退休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 待遇。 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自然人居民: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 、居所或其他标准在缔约国负有纳税义 务的个人。 法人居民: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其他类似标准 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公司和其他 团体。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中国居民: 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 居所或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 法人: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 司和其他团体,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但其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设 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和其他团体。按上述标准 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属中国居民。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中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 国家与我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 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 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 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 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 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可提出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管理省局决定:各县、市、区局负责对所辖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 居民证明的工作。各市、州局应加强对此项工 作的监督与检查。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 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 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 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居民身份证明见国税函2008829号附表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中国境内的外国居民(缔约国对方居民) 个人:指在对方国家有永久性住所或习 惯性居所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 人。 法人:依照缔约国对方国家法律组成企 业法人的公司和其他团体,并该公司或 团体的实际管理与控制的中心设在缔约 国对方国家。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居民,如来 自与我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可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规定的相关待遇。各地税务机关应向上述外国 居民提供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 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给予该外国居民税收协 定规定的相关待遇。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执行。国税发2009124号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规定办理审批或 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 收协定待遇。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 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 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 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审批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 审批与执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二)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规定的应该审批的范围;(三)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时限和规定可以追补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四)未按照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 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五)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涉及的人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 审批与执行县、区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 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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