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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LOGO目录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二、船舶优先权“程序”与“实体”性质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LOGO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依据我国 海商法 第21条的规定,船 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 海商法 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 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 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船舶优先权“程序”与“实 体”性质之争LOGO二、船舶优先权“程序”与“实体”性质之争(一)程序性权利说 英国的一些判例认为,优先权的实现,有 赖于迫使船舶所有人出面诉讼,由法院通 过船舶扣押进行对物诉讼,直至对船舶进 行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债权人得以实现 其优先受偿的权利。LOGO1980年 英国 “The Halcyon Isel”案 英国1980年的“The Halcyon Isel”一案将船舶优先权识别为程序性的权利。 在该案中,一英国银行于1974年5月向当事船舶英籍The Halcyon Isel轮发放了 船舶抵押贷款,从而享有船舶抵押权,一美国公司因于1973年3月对同一当 事船提供修理服务未得到修理费而依美国法享有船舶优先权。1974年9月5日 ,两个债权人同时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了该船。1975年3月6日,该船 被新加坡法院强制出售,但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船舶抵押贷款和修理费。 依美国法,修理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应先于船舶抵押权人受偿。 而依英国法,修理人不享有船舶优先权,修理人必须进行占有留置,否则 ,只能通过提起对物诉讼请求权利,且须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 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船舶抵押人优先受偿。 修理人上诉,新加坡上诉法院裁定船舶修理人优先受偿。 船舶抵押权人再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枢密院以三比二的多数认为,船舶优先权是程序性权利,程序性问题应用 法院地法来识别,依法院地法英国法,船舶抵押人应优先受偿。LOGO(二)实体性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实体性权利的 一部分,它与船舶抵押权一样,都是一种 有限的实体性权利,实体性权利问题应根 据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而船舶优先 权的优先位次是程序性问题,应适用法院 地法。LOGO1946年“亚顿”案 在1946年“亚顿”案,英国的斯科特(Scott)法官明确提出,“船舶 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实体权利的一部分。”根据实体性权利说 的主张,船舶优先权实际上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是法律为债权人规定的一种优惠,其本质上是一种实体的权益。LOGO程序性权利说 vs 实体性权利说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 “担保物权”之争LOGO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一)优先债权 船舶优先权只是一种优先债权,在对人诉 讼的理论下,如果船舶被转手,实则属于 债务转让;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变更为 新的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对新的船舶所有 人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船舶优先权的 义务主体的特定身份仍未改变。傅廷 中LOGO(二)担保物权 海事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种担保物 权。威廉泰特利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 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具有 很高位次的担保物权。司玉琢LOGO优先债权vs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LOGO1、船舶优先权基本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1)是一种他物权 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 船舶优先权在债务人的特定船舶上设定的。 (对世性、追及性) (2)是一种价值权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 偿为内容的。(交换价值) 船舶优先权通过船舶优先权程序,从拍卖船舶的价值中获得优 先受偿的权利。 (3)具有随附性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船舶优先权随其担保的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 随其转移而转移。(随附性)LOGO (4)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当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并不影响担保 物权的存在。 船舶优先权也带有物上代位的色彩。 (5)海事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 有学者依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将担保物 权分为优先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优先性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 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船舶优先权也不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 的就是优先受偿。LOGO2、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 所不同。(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别。 抵押权和质权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 船舶优先权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由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强制实 施。抵押权和质权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质权: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 船舶优先权法律并不要求其公开或公示,因而它是秘密的、不 公开的。LOGO (2)与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债权人必须不间断的占有留置权的标的物。( 从债权形成时起到债权行使时止) 船舶优先权不要求优先权人从其债权形成到行使时一 直占有船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占有即可。( 是一种诉讼强制取得的占有,而不是债权人自主占有。)LOGO (3)船舶优先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不同。 民法中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将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并就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债权人有权依法自 主处分担保物。 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处分担保财产(船舶),债权人不得自主处分。LOGO (4)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不仅包括担保标的物的本身,而 且包括因担保物得孳息和因灭失或损坏而取得的赔偿金。 船舶优先权仅及于担保物即船舶本身,不包括孳息 (即运费)。LOGOThe end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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