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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新统计法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 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1996年5月15日进行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进行第二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 的统计法。这是一部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 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 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 国际通行规则的统计法。该法 将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新修订的统计法共7章50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修订的总体思路1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是为了规 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 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 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2修订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 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质量提供强 有力的法律保障。3新修订的统计法有针对性地解 决了旧统计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新统计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一)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 (三)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明确 (五)强化了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一)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 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 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非常接近,但 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 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与虚假而言, 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第一条)(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领导人员 的“三个不得”: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 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 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 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 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 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 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 从法律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 ,规定他们在统计活动中“三个不得” 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 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三)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 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 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四)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 更加明确现在有一些情况,地方或者部 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 一定的目的,为了把这个数字能符 合他原来设定的目标,要求企业一 开始在起报环节就按照上面的意图 来报,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篡 改数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新的统 计法中的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 规定: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 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五)强化了监督检查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 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 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 因之 一。新统计法第五章“监督检查” 共五条规定,这些规定给统计机构 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 件过程中有很大的权力,保证查处 的效果。赋予了政府统计机构更大 的监督检查权。 一是明确赋予政府 统计机构执法检查权;二是赋予政府 统计机构重要的执法检查手段;三是 明确被监察对象接受检查义务。(六)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新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及 其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1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2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3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 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 度。、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一是对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 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增加了“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 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违法种类。二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 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未经批准擅自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多种违法行为。三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 为重新作了规定,将虚报、瞒报统 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称为提供不真 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将屡次 迟报改为迟报,同时,对统计调查 对象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也作了进 一步的归纳和整理,并根据违法行 为主体、违法行为种类规定了不同 的法律责任。2、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了 罚款的数额。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 款。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 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 ,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 律责任,但这次进行了归类,主要是四类。 第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 况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 数,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 改。第二类是授意强令(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 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 找到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 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 第三类是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 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对这种情况要给予领导人处分。第四 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 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规定 (法律条文) (一)统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 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 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 职业道德教育”。1根据统计工作的特点,这条法律规 定了统计人员应具备的统计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统计是一门科学,统计 专业知识涉及经济、统计、计算机、 法律、写作等多个方面;业务能力包 括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 调查、整理上报和分析资料等能力。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 数据质量,要求统计从业人员要具备 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2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为了提高统 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31条 还规定了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要加强对 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统计机构可根 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对从 业人员进行培训,如统计知识宣讲、 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现在我局 每年举办的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 就是一种很好的培训形式。统计从业 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的 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2010年统计从业资格 1、对象:按照办法规定,未具备统计从业 资格的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和将来有志于从 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考试。 2、报名截止时间:7月30日 培训时间:7-8月 3、考试时间:9月19日 2010年统计继续教育培训 1、对象:2005至2009年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 未经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需参加今年的继续教 育培训,如超过年份证件不参加继续教育,所持 证件将作废。 2、报名截止时间:10月 3、培训时间:10、11、12月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要求: 凡初中毕业工作满十年;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 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初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 考中级:初中毕业工作满二十年,专业工作满十五 年,任初级职称满四年;高中或中专毕业,专业工 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称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 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四年 ;研究生班结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工作满 两年;获得硕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一年。专业资格技术考试 考试时间:10月24日 报名时间:4月15日至6月30日(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 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 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 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 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为了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 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任何调查对象都要按本条规定,建立严 格规范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1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 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 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资 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2统计台账是统计调查对象根 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 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 计资料的表册,也是对原始记录进 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要求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有利于企业真实、准确 地报送资料。3建立健全审核、签署、交接、归 档制度。本条文规定报表一定要经 负责人审查、复核、签名、盖章才 能上报,这是明确有关人员责任的 重要依据,防止有人干预统计工作 ,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并在发生 统计违法行为时,及时确定和追究 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规定 。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 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本法和 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 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 迟报、拒报统计资料。1真实、准确是指调查对象应当依据 真实、客观的情况和资料提供统计资 料,不能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 据资料。 虚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 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 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 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 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 客观事实依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 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性 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 报送的资料缺少相应的统计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和其他有关的凭证。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 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 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 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统计资料的基 础上进行非法修改。2及时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 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 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明确 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包括下列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 2被检查单位不按期据实答复统 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 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4拒不参加年报、也不领取统计报 表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 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迟报、拒 报统计资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2009年市统计局依法对凤岗镇 服装配料有限公司、长安镇 新材料元件有限公司在填报 经济普查报表时的瞒报和虚报行为 进行了立案查处。2008年对桥头镇陶瓷有限公 司、寮步镇电子(东莞)有限 公司、石碣镇电源(东莞)有 限公司等33家企业的迟报行为作出 了警告或罚款的处理。(四)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 利和义务的规定。统计法第三十 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 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 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 出示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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