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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制第一节 资源税制概述n一、资源税制的概念n1、资源税制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目前我国对资源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城 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n2、资源征税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n 广义的资源包括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 对象。狭义的资源就是土地、矿藏、水利、森 林等现代人类正在进行开发利用的各种自然财 富。n 本章所要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资源税。+n二、资源征税的分类: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1、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 入课征的一种税。级差资源税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水平上开展竞争 ;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合理利用国有土地和其他资源 ,防止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2、一般资源税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根据国 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 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有偿开采的原则, 具有受益税的性质,是对绝对对地租的征收。第二节 资源税n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的单 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的一种税。n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只限于矿产和盐资源 ,属于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矿产及盐资源 的级差收入。n二、资源税的作用n(一)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 水平上开展竞争n(二)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使企业合理开 发、利用国有资源n三、资源税的征收制度n(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n 1、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 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征税 的范围只包括矿产品、盐等。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n(1)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 非金属矿产品等。n(2)盐n 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 井矿盐等。n 注意: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被取消,将盐作为资源 税的一个税目,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同时对盐征收 一道增值税。n2、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所有单 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 的纳税义务人n (二)税率p287n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 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n 普遍征收的含义有两层:一是对在我国 境内开发的、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一切资 源,征收资源税;二是每一资源税应税产品 的所有开采或生产者要依法缴纳资源税。n 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储 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地理位 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 ,进行调节。调节级差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 ,就是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资源条件好的, 税额高些,条件差的,税额低些。(三)计税依据n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 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n 应纳税额 税额 课税数量n 资源税从量定额征税,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纳税人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 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n1、原油、天然气n(1)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量或自用量的,以其产量为 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楚 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统按原油稀油 的数量课税。n2、原煤n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 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 作为课税数量。 n3.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n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 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 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n4.盐n (1)纳税人直接销售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 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n (2)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 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移送使用 量为课税数量;n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 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n案例6-1西北某油田2006年8月份销售原油 25000吨,根据资源税税率表,其适用的 税率为9元/吨,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税额 。n解:应纳税额=实际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5000吨9元/吨 =225000(元)n案例6-2华北一油田2007年12月开采原油35000吨,本月 对外销售30000吨,自用3000吨;同时本月开采天然气 200万立方米,对外销售190万立方米,其余部分自用。 根据税法规定,该油田原油适用的税率为12元/吨,天然 气适用税率为6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应纳资源税税 额。n解:首先,应核定该油田原油和天然气的课税数量。根 据税法规定,两者均要以对外销售数量和自产自用数量 为课税数量。n其次,12月原油课税数量应为33000吨;天然气为200万 立方米,折合课税数量为200万立方米10=2000千立方米 。应纳税额=33000吨12元/吨+2000千立方米6元/千立方米 =408000元。n案例6-3某盐场2007年生产销售原盐10万吨,此外还用 生产的原盐加工成粉洗盐15万吨,粉精盐20万吨,精致 盐20万吨。已知该场1吨原盐可加工0.8吨粉洗盐,或可加 工0.75吨粉精盐,或可加工0.6吨精致盐,另外知道该盐 场的单位税额为25元/吨,计算该盐场2007年应纳资源税 额。n解:要把加工成的粉洗盐、粉精盐和精致盐数量换算成 原盐的数量,然后把各项税额累计相加。n 该盐场应纳资源税=(10万吨25元/吨)+(15万吨0.825元/吨)+( 20万吨0.7525元/吨)+(20万吨0.625元/吨)2218.75(万元)(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五)减免税 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n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n2.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 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免税或者免税照 顾。n3.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n资源税条例规定了三条减免条款,其中规定 了“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免税的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 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n(六)征收管理n 1.纳税地点n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向应税产品 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 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 、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 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 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 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n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开采或者牛产应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n 2.扣缴义务人n (1)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专门从事矿产品的 收购,然后卖给使用单位的矿产品收购单位 。n (2)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缴人。在现 行盐的产销体制下,盐的纳税环节确定在出 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有些地区由 运销或公收单位统一销售的,则盐的运销或 公收单位为扣缴人,代扣代缴盐的资源税; 凡盐场(厂)自销的盐,均由盐场(厂)直 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n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n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税收 入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以合理利用土地 资源。征收耕地占用税,使得使用土地的单 位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关心国家土地资源 利用效果,有利于节约并合理有效地使用土 地。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制度n(一)征收对象和纳税人n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农用耕地建 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该税带有特定 行为税的性质。n 所谓农用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 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视为耕 地;此外,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 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应交纳耕地占用税。n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 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n(二)计税依据和税率n 1.计税依据n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 n 2.税率n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其人均耕地 的多少,规定幅度差别税额。具体见p292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 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但其核定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规定的平 均税额。n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n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 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n 加成规定:为节约使用土地,税法规定,对单位或者个 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 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n(三)减免税n 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炸药库用 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经批准 征用的耕地免税。n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 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n 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 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 远穷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 内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 n(四)征收管理p293n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 业建设行为发生时一次征收,以后不再征税 ,这是耕地占用税的一个重要特点。n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 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行为税的特点 )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n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 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 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n1、开征土地使用税的意义n(1)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节约使用n(2)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公平竞争n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区别:n两者调节作用的侧重点不同(1)耕地占用税带有 行为税的性质,着重调节占用耕地的行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带有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性质,着重 调节由于地理交通位置不同而形成的土地级差收 入,使各种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大体均衡。n 1.征税范围n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开征。n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 区和郊区。n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 政府所在镇。n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n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 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n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在征税范围内使用的土地 ,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n 2.纳税人n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n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n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n 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由实际使用人缴纳;n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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