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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与类型 一、法治概念的多样性(一)“法治”一词在中文最早出现先秦的诸子文献中 商君书任法中“任法而国治”。 韩非子心度中“治民无常,唯法 为治” (二)“法治”与“法制”内涵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三)法治的含义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法治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 计的综合体法治要求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 成的一种法律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 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 ,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治国方略有:礼治、德治 、人治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法治是法的价值理念与相关制度设计 的综合体1、法治要求“良法之治”,包括形式方面 的规定和内容方面的规定,其中内容方面是 根本的。2、法治之法中必须蕴含特定的价值理念, 包括: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利受 到有效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 等。3、这些价值理念必须进一步通过相应的制 度和机制展现出来,这些制度表现为:立法 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 、人权保障制度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法治要求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一 种法律秩序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领 域严格限制权力的原则,也是社会领域保障社 会治理有效性和社会生活自主性的原则。2、严格依法办事原则的推行,有助于生成对 法律的热忱信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一种 新型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这样一种状 态:国家政治权力被法律有效约束,人民基于 法律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法律被严格地遵 守和积极地利用,人们树立起牢固的法律信仰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二、法治的相关概念 (一)法治与中国古代的“德治”、“ 法治”有原则区别 (二)法治与法制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 有三方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法治与中国古代的“德治”、“法治”有原则区别:1.古代的“德治” 、“法治”都是从强化君 主统治秩序的角度来讨论治国之术的,都是为专 制制度服务的;而现代法治则与民主制度相联系 ,它视为有效的约束国家权力并确保相应的民主 制度服务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2.古代的德治、法治都注重民众对君主 、尊上的服从义务,上下尊卑之间没有平等 的人格尊严和地位。现代法治注重公民的权 利和自由,包括全体公民的人格尊严平等, 它从形式上破除了等级特权制度和人身依附 关系。3.法律在中国的德治、法治中没有优于 其它社会规范(如道德、礼、政策等)至上 权威性。现代法治则通过代议制、权力的分 工制约、宪政等制度有力地确认并保障了法 律的至上性、权威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二)法治与法制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 面: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一国或一地 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法制首先强调的是 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 治则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 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 ,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试想 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有法制为前提。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 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 性,而且法律应当是“良法” 、“善法” ,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并不必然蕴 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从而法治总是与专 制、特权和任性相对立,而法制却并不必然 意味着这种对立,它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 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三、法治的基本类型按照法治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存在的社 会基础,可把法治分为两大类型:(一)资本主义法治(二)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法治的形式要求 (一)法律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 确性、可诉性 (二)法的体系药结构严谨、内部和谐 、内容完备 (三)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 (四)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五)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及职业共同体 自治 (六)一般社会主体具有法律积极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一)法律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 、明确性、可诉性法律规范的一般性,是指法律是针对社 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而设立的行为模式 ,从而同样的情况应受法律上的同样对待, 因此法律必须公布,而且法律必须是明确的 具体的,这样人们才能够预测到行为的法律 后果。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 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是,必须有适 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二)法的体系药结构严谨、内部和谐 、内容完备1法的各部门之间、法律的效力等级之 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要彼此衔接、界限 明确。2法的各部门、各个子部门、各种具体 制度、各种规则之间要和谐一致,不能比希 重复或相互矛盾。3凡是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要分 门别类地纳入各个法律部门,不能有重大的 缺漏。4法律调整的内容及形式等要适应社会 生活的变迁而有相应的变化,但要注意保持 法律变动性与连续性、稳定性的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三)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1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权利一般应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职权与职责直接相统一 。2行政行为要遵循相应的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要公正、公开、公平、高效、合法 。3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行使,且要遵循和理性原则,不 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四)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 的一部分,司法机构具有自治性、独立性。2审判独立,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 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3司法机构作为一种终极性权力,是 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是社会公正 的最显著象征。这要求它必须中立于当事人 ,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4司法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5司法过程须组遵循公正的程序。过 程的程序性是司法结果正当性的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五)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及职业共同体 自治法律职业,是指基于专门的法学学 识和修养及运用法律的艺术而致力于为社会 大众服务,追求社会公正的专业性工作。法 律职业的专门化是法治化的形式要求。在专门化的基础上,法律职业者应 组成独立的群体,并成为推动法治的强大动 力。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维护职业的尊严, 强化自我管理,增强自身力量。 法律职业 共同体的自治,可以抵制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抑制司法腐败,强化司法的职业伦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六)一般社会主体具有法律积极性民众和社会组织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民众守法首先要求主题不违反法律的禁止 性命令和履行积极的义务。这有时被称为消极 守 法。对于公民而言,一般来说,只要法律所不 禁 止的就应当地允许的,法不禁止即自由。除消 极 守法外,法治更鼓励民众在法律范围内追求并 获 得更广泛的自由、更多的利益,这有时被称为 积 极守法。法治所建立和维护的不应当是仅仅基于法律 的 威慑而服从的强制秩序,而应当是一种生动活 泼 、激励人们积极进取的自由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二、法治的制度要求(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制度 (二)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 律机制 (三)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五)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 约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制度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 、“善法 ”应当健全立法制度,大致包括:立法权分配制度、法规的违宪审查制度 、立法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代表 选举制度、代表议事制度、代表与选民联系 制度、政党参与立法机关活动的制度等。这些方面都要有严格的程序设计,通过 程序把民主、科学的要求贯穿于立法的全过 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二)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 律机制应以建立国家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的 机制为核心。(三)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1.司法权首先应独立于行政权,使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2.司法机构内部体制的制度。3.法律职业的有关制度。4.保障司法中立性的各项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1.法律确认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受到 平等的法律保护。2权利和义务相关联,义务是权利的保 障。义务的设定应以实现权利、维护基本的 社会利益和价值为目标。3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抵制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不适当干预, 提高公民和组织监督国家权力、参与社会生 活的意识和能力。4建立完善的权力救济制度,是公民在 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有效的法 律途径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或惩罚侵权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五)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 约制度权力分工是权力合理配置和实行有效内 部监督的前提。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包括:1.使国家权力的分工法律化,建立各 种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2.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相统一,使国 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三、法治的价值理念要求(一)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 的三位一体 (二)尊重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与寻求 共同利益和价值共识的统一 (三)约束权力使之得以正确行使与尊 重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 (四)秩序、效率与实质公正的三位一 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四、法治的观念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要求主要有:(一)社会公众形成一种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的法律信仰(二)社会公众有法律参与的热情,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三)国家公职人员确立对法律的信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5法法 理理 学学精品 课程第三节 中国走向法制现代 化的历程一、自维新变法至辛亥革命清廷进行了以删改旧法、修订新 律、预备立宪等为内容的法律革新运 动,另外对司法机构、立法机构作了 改造。清末的法律更新确实对传统法制 作了相当全面的改造,也是对传统法 制的几大冲击,但它所引进的西方法 制,由于与中国当时社会经济、政治 、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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