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一.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二.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刑 法 规 定犯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巨 大 不 退 还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徒 刑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审 理 挪 用 公 款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l998 年 5 月 9 日 施 行 ) 的 规 定 , 对 挪 用 公 款 案 量 刑 时 应 注 意 以下 问 题 :1、 挪 用 公 款 归 个 人 使 用 , 包 括 挪 用 者 本 人 使 用 或 者 给 他 人 使 用 。 挪 用 公款 给 私 有 公 司 、 私 有 企 业 使 用 的 , 属 于 挪 用 公 款 归 个 人 使 用 。2、 挪 用 正 在 生 息 或 者 需 要 支 付 利 息 的 公 款 归 个 人 使 用 , 数 额 较 大 , 超 过三 个 月 但 在 案 发 前 全 部 归 还 本 金 的 , 可 以 从 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给 国 家 、集 体 造 成 的 利 息 损 失 应 予 追 缴 。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巨 大 , 超 过 三 个 月 , 案 发 前 全部 归 还 的 , 可 以 酌 情 从 轻 处 罚 。3、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 归 个 人 进 行 营 利 活 动 的 , 构 成 挪 用 公 款 罪 , 不 受挪 用 时 间 和 是 否 归 还 的 限 制 。 在 案 发 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归 还 本 息 的 , 可 以 从 轻处 罚 ; 情 节 轻 微 的 , 可 以 免 除 处 罚 。 挪 用 公 款 存 入 银 行 、 用 于 集 资 、 购 买 股票 、 国 债 等 , 属 于 挪 用 公 款 进 行 营 利 活 动 。 所 获 取 的 利 息 、 收 益 等 违 法 所 得 ,应 当 追 缴 , 但 不 计 人 挪 用 公 款 的 数 额 。4、 挪 用 公 款 归 个 人 使 用 , 进 行 赌 博 、 走 私 等 非 法 活 动 的 , 构 成 挪 用 公 款罪 , 不 受 数 额 较 大 和 挪 用 时 间 的 限 制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三. 挪用公款罪的刑法条文第 三 百 八 十 四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挪 用 公 款 归 个 人 使用 ,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的 , 或 者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 进 行 营 利 活 动 的 , 或 者 挪 用公 款 数 额 较 大 、 超 过 三 个 月 未 还 的 , 是 挪 用 公 款 罪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者 拘 役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巨 大 不 退 还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条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挪 用 本 单 位 或 者 客 户 资 金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国有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和 国 有 金 融 机 构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金 融 机 构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有 前 款 行 为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条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归 个 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 , 数 额 较 大 、 超 过 三 个 月未 还 的 , 或 者 虽 未 超 过 三 个 月 , 但 数 额 较 大 、 进 行 营 利 活 动 的 , 或 者 进 行 非法 活 动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数 额 巨 大 的 , 或者 数 额 较 大 不 退 还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国 有 单 位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和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或 者 其 他 国 有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有前 款 行 为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第 九 十 三 条 本 法 所 称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和 国 家 机 关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以 及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论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利 用 计 算 机 实 施 金 融 诈 骗 、 盗 窃 、 贪 污 、 挪 用 公 款 、 窃取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