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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差旅费第一条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到外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 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具体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二条第二条 严格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集团公司公务出行委托管理的通知 (兖矿集团发201592号)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参加一切与安全、生产、效益无关的庆典、颁奖活动。严控省外学习、会议活动,如必须参加的,要尽量减少参会人数。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省外参会与学习,须经矿主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在公司以外举办各类论证会,研讨会,培训班,严禁借培训、会议等名义外出休闲旅游。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律不准参加外部举办的研讨会,培训班。第三条第三条 出差申请程序出差申请单或文件通知报矿分管领导或矿主管领导签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授权人审批财务稽核后支付款项出差申请单包括出差人数、时间、地点及事由。第四条第四条 报销相关规定出差人员返程后,应及时报销差旅费(一)差旅费有关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没有财政、税务制章及填写不完整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各种旅游车、三轮车、出租车、地铁等票据不予报销。(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部分费用自理。(三)违反规定和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第五条第五条 交通费(一)城市间交通费1.因公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2.乘坐非高铁列车,从当日晚时至次日晨时乘车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矿党政正职可乘坐非高铁列车软(卧)席,其余人员乘坐非高铁列车硬(卧)席。3.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确需乘坐飞机,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委托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订机票。乘机费用包括机票款、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4.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动车、高铁等交通工具超出自身应享有标准的,超出部分个人自理。5.凡外出疗养、进修、工伤陪护等非业务性出差,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席、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6.职工到外地(邹城市以外)参加非取得学历的进修、培训,时间在三个月及以内的,报销一趟往返车费;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一个年度内报销三趟往返车费。7.在邹城市内进修、培训和工伤陪护,据实报销交通费用。8.各单位未车改车辆报销过路过桥费用,省内出差须有分管领导签字,省外出差须矿主管领导签字。9.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报销的往返路费不得超过正常出差往返实际路费总额,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员工往返家与工作地点之间不视为出差,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10.个人原因造成的退改签费用不予报销。(二)城市间交通补助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下列比例计发乘车补助费。1.乘坐火车普通列车(数字开头)和快速列车(K字头)的,按普通列车或快速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2.乘坐特快列车(T字头)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3.乘坐直达特快列车(Z字头)的,按直达特快列车的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4.临时列车(L字头)按区间运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三)交通补助交通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自带交通工具不享受补助。1.出差人员交通补助,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但城市间的交通费票据无日期和住宿发票无住宿天数的,没有交通补助。2.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一般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工作人员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4.工作人员在济宁地区内出差,不发放交通补助。5.工作人员培训、进修期间,不发放交通补助。6.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发放交通补助。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交纳会议费的,会期时间超过两天的只发放两天的交通补助,两天及以内的不予发放。8.工伤陪护无交通补助。第六条第六条 公务用车费用支出1.公务用车使用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标准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兖矿集团发201567 号)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鲍煤发2017221 号)规定执行,在预算标准内据实结算,不得擅自扩大提高。单位负责人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严禁领导干部将个人购买的车辆参与单位公务活动运营。单位负责人选取发放补贴方式的,在其单位驻地范围内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用(车、船等)一律不予报销。2.公务外出单程超出单位驻地40 公里以外的,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派专车出行。3.公务接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4.由驾驶员承包或购买的公务运营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油料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所有运行费用均由承包人和车主个人承担。第七条第七条 住宿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额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负担。(一)具体标准见附件鲍店煤矿差旅费住宿标准(二)职工取得非学历的进修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不含邹城市)30 元/人/天;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 40 元/人/天。(三)科级以下(含科级)及其相当技术职称的同性别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四)出差人员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加盖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且发票填写要齐全,包括天数、人数、单价、金额、起止日期及付款单位名称、付款信息等。(五)多人共同出差,住宿费以职务最高者的标准为限。(六)邹城市内进修、培训、开会等,除有文件统一安排外,不予报销住宿费。(七)邹城市内工伤陪护,不报销住宿费。邹城市之外的县级市内工伤陪护,住宿费标准 20 元/人/天;地级市内工伤陪护,住宿费标准 30 元/人/天;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内工伤陪护,住宿费标准 40 元/人/天。第八条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等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但城市间的交通费票据无日期和住宿发票无住宿天数的,没有伙食补助。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2.工作人员到一般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 20 元。工作人员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 30 元。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集团公司内部调研、检查,无论用餐人有无出差补助,一律按标准缴纳伙食费。(二)工作人员在济宁地区出差的,无伙食补助费。(三)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四)有往返车票,无住宿发票的,只报销往返车票,给予两天伙食补助及交通费,往返在同一天的,给与一天的伙食补助及交通费补助。(五)有单程车票的,有住宿发票的,只报销车票及住宿费,给予两天伙食补助及交通费。(六)有住宿发票的,无往返车票的,发票中注明住宿天数的,按照住宿天数给与伙食补助,无交通补助;无住宿天数的,按出差申请与发票日期孰短原则给与伙食补助,无交通补助。(七)职工经批准参加业务进修期间,无伙食补助费。(八)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交纳会议费的,会期时间超过两天的只发放两天的伙食补助费,两天及以内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九)工伤陪护参照出差标准给予伙食补助,不发放交通补助。第九条第九条 工伤就医职工工伤就医或经医保部门同意外出就医的患者,只报销往返车票、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费。(一)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住宿费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单位所在地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 20 元,转往单位所在地区以外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 30 元。2.工伤职工到单位所在地区以外就医可乘坐以下交通工具:公交客运(不包括出租车)、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 、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3.工伤职工到单位所在地区外就医时院外等待最长时限为 5 天,时限内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二)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均只限工伤职工本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三)未经医保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第十条第十条 会议费和培训费(一)报销时须提供经矿分管领导、矿主管领导签批的文件或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按照文件或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结算。文件或通知无费用标准的,报销时须由总会计师或矿主管领导单独签批。(二)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不得发生文件或通知列明的地点以外的费用。(三)培训期间发生的参观考察或观光旅游性质的费用,不予报销。(四)参加会议的只报销会议费,不报销培训费;参加培训的,只报销培训费,不报销会议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疗养费用经医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外出疗养者,只报销一次往返车费及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病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天15 元 ;矽肺病人在日照疗养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天50 元,荣誉疗养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往返途中含餐费的,不予报销途中生活补助;往返途中不含餐费的,按照出差补助执行给与往返途中生活补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探亲费用(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含动车、高铁二等座)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六)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七)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八)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年功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九)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借用人员补助(一)借用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长期借用(三个月以上)人员,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借用。(二)集团所上级主管部门长期借用人员,由借用人员所在单位,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视同出差管理。借用人员享受差旅费补助和伙食费补助,补助费用由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承担。补助标准如下:1.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2.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第二章 办公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办公费主要是指办公用品支出,即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文具、制品等低值易耗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日常办公用品:综合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用品(指笔墨纸张、文具用品等)及桌椅的计划、采购与发放,费用由综合办公室年度总额控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印刷费:包括矿内印刷和外委印刷所发生的费用,所有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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