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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一对基本范畴,二者对立的统一。无犯罪则无 刑罚,无刑罚亦无犯罪;犯罪是因,刑罚是果。因此,刑罚是刑法 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刑罚的概念 (一) 学说 自古以来,人们对什么是刑罚有各种各样的见解,归纳起来,主 要有以下学说:1、天意说,即认为刑罚是上天对犯罪人的惩罚。2、赎罪说,即认为刑罚是犯罪人的赎罪方式,可以使其从罪过中 解脱出来。3、报应说,即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这种恶行的一种还报的恶害。4、社会防卫说,即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犯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 犯罪的预防,以保卫社会的利益。5、马克思认为:“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管 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1)刑罚是社会的一种自卫手段。(2)刑罚是社会为制止犯罪行为而创立和使用的手段。(3)刑罚是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用以维护自己统治的存 在条件而使用的强制手段。(二)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刑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人 ,由法院依法判处,法定行刑机关执行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规定的制裁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人适用。3、刑罚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处。4、刑罚由法定行刑机关执行;行刑机关包括:法院、监狱、公 安机关等。5、刑罚是国家使用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第二节 刑罚功能(机能)刑罚功能,指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 极作用。刑罚有多方面的功能: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即限制、消灭其再犯条件的功能。2、教育改造功 能。二、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 1 威慑功能(对可能犯罪的人);2 教育功能;3 鼓励功能;三、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 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机能)。上述诸种功能的核心是预 防犯罪,保卫社会。第三节 刑罚目的一、定义刑罚目的,指国家通过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1、刑罚目的不同于刑罚属性(惩罚)。二者是手段与目的关系, 所以惩罚不是刑罚目的。2、刑罚目的不同与刑罚功能。二者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3、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始终的刑罚的核心问 题。二、学说 1、报应主义绝对主义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对已然犯罪的报应,此外不应追 求任何其他目的。报应主义又有三种学说: (1)神意报应说,认为国家是神的代表,国家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是根据代表正义的神意而实施的报应。(2)道德报应说,认为犯罪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刑罚是根据正义 的道德观念对犯罪的报应,即“恶有恶报”。(3)法律报应说,认为犯罪是违反代表正义的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 已然犯罪的法律报应,为维护法律尊严。2、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相对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犯罪的报应,而是以预防未然犯罪发生,保 护社会利益为目的。可分以下三种学说:(1)一般预防主义:认为刑罚以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为目的。(2)特别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已犯罪的人将来再犯罪。(3)双面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二者兼有 。3、折衷主义 即将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相调合、折衷、认为刑罚既针对已然的 犯罪,有报应的根据,又针对未然的犯罪,有预防犯罪、保卫社会 的根据。折衷主义又分为:绝对折衷主义和相对的折衷主义。三、我国刑罚的目的1、争论有“惩罚说”、“改造说”、“惩罚与改造说”、“预防说”、“预防消灭 犯罪说”、“双重目的说(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三目的说”等。在我国学者中,“预防说”是共识,“惩罚说”、“消灭犯罪说”被否 定。2、双层次刑罚目的 刑罚的目的有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两个层次。 (1)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A、特殊预防,指预防特定的犯罪人重新犯罪。a 改造教育犯罪人,成为守法的公民;b 淘汰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分子,使他不再危害社会。B、一般预防,指预防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a 威慑、警告潜在的犯罪人使之不敢轻举妄动,实施犯罪。b 教育、鼓励广大公民同犯罪作斗争,防止潜在的犯罪人犯罪。 C、二者关系是对立的统一二者的对立体现在由于预防犯罪的对象不同,因此刑罚量的要求 会产生不同。二者的统一体现在,预防犯罪,防止危害社会的犯罪 行为发生。二者在刑罚运行的不同阶段有不同作用在刑罚制定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裁量 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 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总之,从总体上看,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刑 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也是客观的存在,只是不应刻意去追求。(2)根本目的是社会防止犯罪侵犯其生存条件。即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任务。(3)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刑罚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对刑罚作用不应估计过高。德国刑法学家耶林(18181892)说过:“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 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所以应当“慎刑”。列宁曾指出:“有人早就说过,刑罚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 酷,而在于有罪必究。最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 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全集第4卷,1984年版,第3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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