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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安全生产的涵义n n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 ,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 控制的状态。 n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 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 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 处四个部分构成。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 n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 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 n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n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n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n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n4、促进经济发展。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 n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n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n 2预防为主的原则n 3权责一致的原则n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n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 n三、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n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现阶段的 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在党中 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 方略以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 重要位置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 。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 n四、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n1空间的适用n 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n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 、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 n四、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n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n 安全生产法中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 ,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公民个人。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 n四、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n3排除适用 n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n一、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n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 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 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 n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内容 有: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 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 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n二、安全生产法中行政处罚的种类,8种 n(一)警告; (二)罚款;n(三)没收违法所得;n(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n(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 停止建设;n(六)拘留; (七)关闭;n(八)吊销有关证照;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n三、安全生产法中领导管理责任,3个层次n1、直接领导责任者:n 法定职责范围、直接主管工作; n2、重要领导责任者:n 法定职责范围,应管或应由其参与决定 的工作;n3、一般领导责任者:n 对所属单位负一定领导责任。 1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n四、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n安全生产法第3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 n (1)安全意识在先。 n (2)安全投入在先。n (3)安全责任在先。 n (4)建章立制在先n (5)隐患预防在先。 n (6)监督执法在先。 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n五、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n1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加强监督管理 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n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6项责任n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n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n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n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n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n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n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n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n1、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n2、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 的行为准则。n3、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 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n4、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的根本目的。1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n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 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 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 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n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 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 导责任的决策人。 1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n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n(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n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 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六项)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n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n(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n(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 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n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n(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n(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 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1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较广,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曾 经制定国家标准,对主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作过规定,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 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 、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 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 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 和厂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 2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n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四项基 本条件:n一是男性年龄满1860周岁,女性年龄满1855 周岁;n二是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 和生理缺陷;n三是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 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 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n四是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三、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五点)n(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n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 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 责任”。 n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 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三、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五点)n(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的权利 n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三、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五点)n(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 权利n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三、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五点)n(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n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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