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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反渎职侵权工作则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渎职侵权犯罪在具备行为的渎职性和侵权性的同时也具有明显贪利性的本质,贪图利益是贪污贿赂罪的主要特征,它是通过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的渎职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的贪利性,正是在利益的诱惑下,才使手握重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法律的天平上失衡,而沦为阶下囚的。也正是犯罪主体对利益的追求而形成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新特点,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来满足个人的贪欲。这是一种权利和经济扭曲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二)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检察机关 2003 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357. 3 亿元。二是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如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 8200 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原处长牟智波和房地产交易所所长陈宏新等人违法为不法分子办理房屋拆迁他项权利证书, 使不法分子骗贷, 造成 1300 余万元经济损失案。三是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导致 4000 亩小麦绝收的玩忽职守案等,都是典型的表现。四是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除了这些表现外,还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五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六是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3 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 1341 人,其中县处级干部 1285 人,厅局级干部 55 人,省部级干部 1 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人员虽然是极少数,但这些犯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三)渎职侵权犯罪有极强的多发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危害严重。例如:在履行属于自己职权职责的范围内应当实施的行为不实施、不传达、不布置、不检查、不报告、不执行的行为。还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乱管甚至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产生直接危害社会的后果。再如 2002 年全国高校招生工作中某校领导泄露考题为其亲属大开方便之门造成雷同卷 21份之多。其徇私舞弊的行为影响了高考制度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从司法实践看,渎职侵权犯罪呈以下发展趋势一是渎职侵权犯罪仍处于高发、多发的严峻态势。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等大多数国家机关。近年来,除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持续高发外,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也日益突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教育管理、社保资金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四)是渎职侵权犯罪日益群体化。近年来,随着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犯罪分子采取单独作案的手段已不易得逞,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相互利用、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渎职侵权犯罪日益呈现出群体性。主要表现为窝串案增多,出现了一个部门或相邻部门,一个环节或相邻多个环节,一些涉案人员互相勾结,互相利用,串通勾结作案的现象。犯罪分子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作案的现象日益明显,查处一个案件带出一串、一窝的现象比较普遍。(五)是渎职犯罪大多发生在基层,领导干部居多。所查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县级和乡镇两级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行政审批职能,具体实施行政审批、稽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的内设机构及基层所站,如税务部门的征管、稽查、发票管理机构,土地部门的土地出让和转让审批机构,以及林业检查站、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等基层所站。司法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公安机关的派出所、看守所、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及基层法庭。涉案犯罪嫌疑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具有一定决定处理权的机关、部门负责人,科所队站负责人犯罪比较严重。(六)司法人员占多数的犯罪成为基本属性。近年来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较以前有大幅度提高,其主要原因是少数司法人员在人情、金钱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或为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网开一面;或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制造假案,作出不公正判决。私放罪犯,暴力取证,泄露机密者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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