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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原告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x市 x 区*街*号*室。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被告唐某某,女,19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 市 x 区*街*号*室。委托代理人 x,x 律师事务所。案由:离婚。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 20*年*月*日生育一女乔*,于 20*年*月*日生育一子乔*。由于双方是介绍认识 ,所以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常因锁事吵 架,使夫妻感情更加淡薄。2012 年双方分居一年后 ,原告诉至桥西区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 婚,经审理后,法院于 2012 年*月*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距上次起诉时间已过 近一年,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好转,反而更加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再次请求 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女跟随原告生活,根据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请求法院 判决两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 ,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按法律规定判 决离婚,女儿乔*由原告抚养,儿子乔*由我抚养。因儿子年龄比女儿小 ,原告要负责乔* 一定的抚养费,法院应在照顾女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夫妻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 20*年*月*日生育一女乔* , 于 20*年*月*日生育一子乔*。原告于 2012 月*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 2012 年*月*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于 2013 年*月*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 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婚生子女,分割财产,经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 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乔*由原告乔某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婚生子乔*由被告唐某某抚养并随 其共同生活。原告乔某某从 2013 年 10 月起至 2017 月止,每月 10 日之前给付婚生子乔 *本月抚养费 1000三、位于*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的楼房归被告唐某某所有,被告唐某某负责偿还该房屋剩余货款48000 元,原告乔某某负责协助被告唐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房屋 过户费用。位于张家口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的楼房归被告唐某某所有,原告乔 某某负责协助被告唐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到被告唐某某名下的费用。原告乔某 某于 2013 年*月*日前从位于张家口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中搬出 。四、车辆号为冀 g*的*轿车一辆归原告乔某某所有。原告乔某某与其两个姐姐合伙 购买的半挂车的股份归原告乔某某所有。五、原告乔某某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被告唐某某现金 10 万元。案件受理费 200 元,本院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乔某某负责。财产分割费 2000 原告乔某某负责。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王某某 审判员冯某某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岳某某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办案心得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我不想过多去述说离婚的起因、双方的对错。在办理此案的 过程中,我有三点体会:一是一方转移财产的时间大大提前。本案中,我代理的是女方(本案被告),作为无过错 方,为了获取有利证据,我带领当事人到 8 家银行、信用社查询原告银行帐户近 20 个工商局查询原告参股的 4 家公司、企业及个体户的工商登记信息 ,到市车管所查询原告购 买或参股的 5 台轿车或大车车辆登记信息,到房管部门或自来水公司查询原告房屋 3 前,许多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一般都是在离婚起诉后,但从本案查询资料分析,原告早在三年前就通过隐名股东、转卖车辆、帐户清零等手段,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转移得无 影无踪,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只有 套房、2 辆车。后来,我与所里律师进行交流,大家一致 感觉就是:当前离婚案件中,转移财产的比例逐年提高,提前动手的时间越来越早 ,对另一 方极为不利。二、认定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比较难。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有过错 方预料到迟早会离婚,因此会在日常生活中提前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 。而 另一方可能并无离婚的想法,故其往往不会注意到配偶的转移财产行为。根据婚姻法第 47 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 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一些法官将“离婚时”理解为 “起诉后到判决之前”这个时间 段,对于起诉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一般不予认定 。三、弱者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经济上弱势一方,如果要想分割财产 ,首先要向法院提供证 据证明存在那些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法院 是不会认定存在这些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弱者在调查取证成本高、途径少的情况下,尤其 是成年累月在家照顾家庭孩子的女性,即使有律师的帮助,要想取得充分有力的证据,也是 非常困难的;同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只针对当事人转移或者隐藏的财产,对于其他财产仍应 当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 。这些都使得弱者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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