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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宋正杰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 性质:性质:专业课专业课 内容:内容:ISMISM规则、典型海事案例调查分析规则、典型海事案例调查分析 重点:重点: ISMISM规则、海事调查内容和程序,案例分析方法。规则、海事调查内容和程序,案例分析方法。 目的要求:目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海事发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海事发生 的原因和过程,解决海事争议的途径,海事案件适用的法的原因和过程,解决海事争议的途径,海事案件适用的法 律、仲裁的范围和法律地位。为将来从事航海运输和管理律、仲裁的范围和法律地位。为将来从事航海运输和管理 ,处理海事争议提供一定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处理海事争议提供一定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教学参考书海事案例选编 迟双龙 大连海事大学出 版 典型海事案例调查 大连海事大学出 版第一节 海事及其分类海事对海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危害巨大,倍受 国际海事界的关注。为了及时救援海上人命和处理 海事,要求海员能及时准确地向沿海国报告海事, 配合政府的海事调查处理。为了保证海上安全,要 求海员熟悉海事发生规律,能及时预知潜在的和正在临近的危险,掌握预防海事的措施和方法。 1. 海事的定义广义的“ 海事”属于行业范畴,泛指与海有关 的事物,英文用 Marine Affairs 或 Maritime Affairs 表示,如造船修船拆船、船舶检验、船员 教育及培训、海上保险、海上货运、航海、引航、 VTS 系统、航运法规和行政管理、航道疏浚、港口 建设和营运、航标和导航、海洋气象测报、航海图 书资料和航海警告、海上无线电通信、救助和打捞 、海洋环境保护、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海洋开发 和海洋工程、海洋科学研究等。狭义的“ 海事”属于安全范畴,专指船舶、海上 设施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发生的海损事故,即海上 事故。英文常用 Maritime Accident 、 Maritime Casualty、 Ship Accident (Casualty) 等表示,内 容包括碰撞、搁浅、触礁、进水、倾覆、沉没、船体 断裂、火灾、爆炸、主机故障、甲板机械损坏、货损 、水域污染损害、浪损、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的机 件或重要属具损坏或灭失等。我们仅在安全范畴讨论 海事。各国对“海事”一词含义界定各不相同,多以 例举法定义。但一般而言,水上人员的职业性伤亡、 机(物)和环境受到的损害,均属海事范畴。2. 海事分类各类海事都有其特点和规律,科学合理的分类 有利于进行海事统计和分析,研究其特点和规律 ,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每一起海事都涉及到发 生的对象、时间、水域、原因、致损方式、损害 规模等,因此分类方法繁多,如何分类决取于分 类者的指导思想。各国的海事分类虽有不同,但 都遵从航海习惯,因而大同小异。 我国 199O年 3 月 3 日发布施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 ,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1) 碰撞、触碰或浪损; (2) 触礁或搁浅; (3) 火灾或爆炸; (4) 沉没; (5) 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 具的损坏或灭失; (6) 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条例将海上交通事故分为六类共十种。 我国 199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船舶交通事 故统计规则将所辖海事分为八类: (1)碰撞:指船舶之间和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 之间相互碰撞造成事故。 (2)搁浅: 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 坏。 (3)触礁: 指船舶触碰或搁置在礁石上。(4)触损: 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 航标、桥墩 、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 障碍物。 (5)浪损: 指船舶余浪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 施等造成损失的事故。 (6)火灾: 指船舶遭受雷电、爆炸、火烧致损达 到事故等级标准的。 (7)风灾: 指船舶遭受强风造成事故。 (8)其他事故: 指上述七类事故以外因素造成的 船舶交通事故。 IMO 在 1986 年的 MSC.433 号通函所附的海事 (调查)报告标准格式中将海事分为八个类别:Collision and Contact( 碰撞和触碰);Stranding and Grounding( 触礁和搁浅);Flooding and Foundering( 浸水和沉没 );Lists and Capsizing( 横倾和倾覆 );Fire and Explosion( 火灾和爆炸 );Hull and Machinery Damage(船体和机器损坏 );Other( 其他 );Unknown( 不详 )。 二、海事概况 重大海事个案往往造成人命财产和环境的严重损 害。1912 年,Titanic 轮在大西洋处女航中,因瞭 望和避让不当,触撞冰山而沉没,导致 l493 人死亡 和失踪,由此而产生了 1914 年 SOLAS 公约,作出 了分舱及国际间冰情通报的规定。 1987 年 12 月,菲律宾客轮“多纳帕兹”与油 船“维克托”相撞,约 3000 名旅客和船员葬身火海 ;1994 年 5 月,国轮“桃河”以 17 节的全速在台 湾海峡将已经停船的“威海”轮撞沉。在全损船舶中 ,火灾和爆炸位居第二。“团结”轮于1978 年l4月 因乱扔烟蒂而烧毁全船。我国多艘油船因违章电焊而 爆炸沉没。 1917 年,法国军火船“蒙勃拉恩”在加拿大哈 里法克斯港与挪威货轮“依莫”相撞,引发了原子 弹发明前最惨烈的大爆炸,爆炸碎片飞出几十公里 以外,港内海面瞬时消失,“依莫”轮失踪,15000 名居民、船员和水兵伤亡,轻伤者不计其数。油船 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则更是举世震惊。利比里 亚籍油船 Torrey Canyon,于1967年3月在英国东南 沿海锡利群岛触礁断裂,溢出原油10万余吨,造成 英法海域严重污染,促使了 MARPOL73 公约的问世。 1978 年 3 月,利比里亚籍超级油船 Amoco Cadiz, 在法国布里塔尼海域舵机损坏,施救不及 时而触礁断裂,22 万吨原油入海,污染海岸 180 km, 损失数亿美元。1989 年 3 月,利比里亚籍油 船 Exxon Valdez, 在美国阿拉斯加湾触礁,溢油 3.7 万吨,损失达 50 亿美元,促使美国立即制定 了 OPA90,IMO 随即修正了MARPOL73/78 三、海事调查处理的目的、法律依据、调 查机构行政性海事调查处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进海上人命 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我国海事调查处理包括查明原因 ,判明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具体为: 查 明海事原因,分析事故原点、触发因素和偶合条件,为预测 预防海事提供依据;判明事故责任,使当事方承担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为当局提供事故资料以便安全决策;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设施发 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 任。”并据此制定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海上交通安 全法和条例授权的海事调查处理机构,负责 对我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 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 理条例则授权港务监督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船舶 污染水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海事报告 船舶报告海事,是为了有关方面能依据扼要报告 及时组织海难救助工作,避免和减少海上人命财产 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法进行海事调查,以 便查明原因和判明责任。 有关海事报告的立法大都就向谁报告,报告的方 式、期限、具体内容、格式等作出规定。发生海事 后,当事船舶应向地方当局报告,并向船舶所有人 和经营人报告;现场附近船舶应向就的港口当局报 告;地方当局、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向上级报告 ;各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 我国涉及海事报告的主要立法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 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在 IMO 的 SOLAS74、MARPOL73/78 、 L.L.66 等重要公约中,都有海事报告的规定。 (一)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报告规定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 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 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吃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 救助要求等。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上述规定立 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 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1)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提交时限: 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24h 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我国的第一个港口后 48h 内向港务监督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2)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 情况: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 意图); 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 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 、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 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 送交港务监督备案。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 门进行上述检验或鉴定,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 人或经营人承担。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 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 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二) 编制海事报告的注意事项海事报告应以陈述事实为主,切忌推断,更不必 检讨个人的过失。编制海事报告前,船长应召集全 体驾驶员和值班水手认真回忆事故经过,画出示意 图核实,依据事实剔除记忆误差,最后谨慎地填入 正式报告书中。对于事实经过,以数百字为宜,对 情节不清楚的或可能有争议的可以不写,避免无把 握地下结论性断语,以免当局误解和在处理民事赔 偿纠纷中被动。海事报告内容一定要与航海日志、 车钟记录和海图作业相符。海事报告应一式数份,一份交当局,一份留船, 余者按公司指令寄交。海事报告的附件通常包括: 航海日志与轮机日志摘要 (复印或手抄);驾驶台及 车钟记录摘要;与事故有关的航向记录和船位记录 ;有引航员和拖轮协助操纵时,应附引航员报告和 拖轮船长报告;现场船员旁证材料;潜水员探摸报 告(如有)、检验或鉴定报告(若来不及可随后提交) ;船体内外受损部位的全套照片等。典型海难 事故类型:A collision incidentThe Argo MerchantArgo Merchant (sinking)Herald of Free Enterprise capsizedThe JupiterEngine room fireThe Burmah AgateExxon Valdez aground on Bligh ReefShifting cargo at seaThe EstoniaTrade Daring 1994 - not quite the desired resultThe Amoco CadizM.V Estonia 1994年9月28日,爱沙尼亚号客轮在波罗 的海沉没。该轮从爱沙尼亚首都塔林港开往 斯德哥尔摩,途中遇狂风暴雨由于水密门脱 落而沉没,船上989人中只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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