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04页
第2页 / 共104页
第3页 / 共104页
第4页 / 共104页
第5页 / 共104页
第6页 / 共104页
第7页 / 共104页
第8页 / 共104页
第9页 / 共104页
第10页 / 共104页
亲,该文档总共10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 月1 日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 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 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5 .厂房;6 .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 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 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 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 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 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 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 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 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 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 ,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 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 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 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 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 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 定)。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 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 体积比计算)。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 、重油等。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 净高1/3 ,且小于等于1/2 者。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 净高1/2 者。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厂房(仓库 )。2.0.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厂房(仓库) 。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 建筑。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 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 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 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 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 地点。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 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 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 的楼梯间。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 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 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 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 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 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 圆 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3 厂房(仓库)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 可燃材料堆场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 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 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 ,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 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 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 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 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 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 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 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 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 定设置排烟设施。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 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 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 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 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 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 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 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 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 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 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 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 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 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 (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 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 两侧或尽端。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 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 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 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 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 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 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 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 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m-|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 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 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 限;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 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 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 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 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 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