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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媒体与司法卢家银 motivewatergmail.comn问题:媒体和法院有何关系?媒体和法院的争议何在?n 媒体曝广东县委特批法院院长智障儿子进法院 http:/news.joy.cn/video/1761980.htmn法院看风水? 媒体报道 http:/v.ifeng.com/opinion/china/200705/16c6 961a-bc77-4b7f-8378-5fa8d4fa0618.shtmln乌干达爆炸案嫌疑人受审法院颁布媒体封杀令n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k4ODkwM jI0.htmln“法官边打手机边审案 媒体曝光后被停职”nhttp:/you.joy.cn/video/68287.htm一、什么是媒介审判? n“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又称“新闻审判”,原初 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 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 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李瞻 ,1992:385-390)。n新闻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一个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在审 判中的“未决”程序中的案件时,已经利用报道、分析、评 论的方式,令读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 判”(陈新民,2001:176)。n一般认为,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新闻审判”是 违反法律的行为。n“新闻审判”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一,损害司法尊严,不利于实施法治;第二,可能造成误判、错判,影响司法公正;第三,侵害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无罪推定、 罪刑法定等);第四,可能侵蚀传媒工作者的职业伦理,造成传媒腐 败。n案例: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Shepard v. Maxwell case) 1966, - Sam Sheppard was convicted of murder in 1954 after his wife was found stabbed to death in their home. He claimed a third person committed the crime, that he had fought with the person and had been knocked out, but no one believed him. Before the trial, newspaper headlines screamed: “Why isnt Sam Sheppard in Jail?“ During a coroners five day inquest, a magistrate dismissed Sheppards defense attorney and grilled him in front of a live audience. During the trial, the media took over the courtroom. Sheppard could not whisper in his defense counsels ear without being overheard. The courtroom had become a media circus. (一)美国的媒介审判n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严厉地批评初审法官“ 允许”(审判庭里存在)一种狂欢节气氛,没有控 制媒介的报道:“事实上,审判过程中场面混乱,新闻记者实际上占据 了整个审判庭,骚扰了大多数审判参与者,尤其是谢 泼德由于法官将审判庭内几乎所有可能的座位都 分配给了新闻媒介,因此他失去了控制场面的能力。 记者进进出出审判庭,经常干扰和影响审判随着 审判的进行,报纸对证据作出概述,把过多的注意力 用于指向谢泼德有罪的内容,而且经常从证言中推测 出无根无据的内容。”n案例: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n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 )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 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n魏永征(2006:133)指出:n在我国,在新闻媒介被当做阶级斗争工具或专政工具的年 代,新闻媒介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 实行“专政”。“新闻审判”可谓登峰造极。n他认为,今天在法制新闻中之所以还出现这类现象或倾向 ,固然可能是受“阶级斗争为纲”的残余影响,但更多的是 由于对新闻的监督功能的理解和操作不当。(二)中国的媒介审判n案例:“蒋艳萍”案蒋艳萍,女,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曾经 是湖南省知名的“女强人”,头上罩着“三八红旗手”、“ 优秀共产党员”、“模范干部”等许多光环。因涉嫌受贿、 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特大经济犯罪,于 2001年1月16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1年3月20日,湖南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审理蒋艳萍一案,到7月24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方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蒋艳 萍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一事件中,金钱、女人、性、官位等“惹眼”因素一应 俱全,媒体为了它乐此不疲。在2001年3月20日至3月23日的 4天庭审中,有来自中央、省市51家新闻媒体的100多名记者 到现场采访。记者们各寻视角,深层展示着此案可供挖掘的 “新闻价值”。n从庭审第二天开始,部分媒体如是报道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发迹史湖南女巨贪庭审直击:蒋艳萍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湖南女巨贪狱中卖色相湖南将公审首名厅级女贪污犯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枪毙了还少美色铺就升迁路:湖南今日审判厅级女巨贪“这个女人真丢格“-肉弹蒋艳萍案择期宣判人证物证俱在 肉弹蒋艳萍终于认罪疯狂敛财肉弹开路 湖南首位厅级女巨贪今日受审 庭审直击:三重控罪巨贪蒋艳萍赖得一干二净 湖南女巨贪色妖蒋艳萍 2.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是什么?Add your text in here讨论1. 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3.中美两国的媒介审判有何不同?二、报道限制为了防止新闻审判,维护司法独立,追求公正审判,许多国 家和地区对有关司法的报道做了一些限制。美国马马德里原则则从“禁口令” 到替代措施 无罪推定 守法原则则英国 审审判终结终结 后 方可详细报详细报 道“禁口令”法院许许 可法治n(一)美国的报道限制“禁口令”(gag orders)禁止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就案件公开发表评论。如果媒介确实获得了信息,司法机关也不禁止媒介发表(泽 莱兹尼,2007:244)。“禁口令”也有少量针对媒体的。从1966年到1976年间,初审法院大约签发了175个限制令, 其中39个是针对媒体的(孙旭培,2008:300)。在1976年的内布拉斯加州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 之后,法院倾向于采用以下替代措施:1. 延期审理将审判推迟至偏见性报道偃旗息鼓。2. 变更审判地点。3. 认真的预先甄选向陪审员备选人提问,判断他 们是否因为新闻报道而形成偏见。4. 陪审团警诫(jury admonitions)建议陪审员 不要阅读和收听媒介关于案件的报道。5. 隔离陪审团。n(二)英国的报道限制英国刑事法庭法第8条规定,对于羁押案件只能简略地 报道嫌疑人的姓名、地址、涉嫌罪名、犯罪情节梗概、辩护 人及法官的姓名、开庭时间、法院的决定等9项内容。在未 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只能等到审判终结后才能详细报道 。在实践中,尽管有此规定,但是当重大案件发生后,媒体 仍能得到详细消息做详细报道,该法的限制功能面临挑战。n(三)马德里原则1. 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媒体有职责和权利将庭审前 、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向公众报道,并可同时对司法活动进行 评论。2. 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评论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除非是在调查 、侦查期间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并基于国家保密 法的规定, 才能对媒体的权利进行限制。3. 新闻媒体可以主张对法庭进行现场直播或录音录像的权利,在 允许直播时,新闻媒体享有本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4. 任何对文件的限制使用都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且只能由法官 行使这项权力,在刑事诉讼中限制适用必须满足下列目的之一: (1) 为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严重的偏见; (2) 防止对 证人、陪审员或受害人严重伤害或施加不当影响。5. 本文件中所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只是最低标准,不得据此作为 用以降低现行的保护言论自由的更高标准。n(四)中国的报道限制最高法院规定: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被追责http:/news.joy.cn/video/959026.htmhttp:/tv.sohu.com/20091224/n269187246.shtml三、藐视法庭:达摩克利斯之剑n藐视法庭罪是指干扰浡的正常运作,影响司法公 正且情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的行为,包括在法院 辱骂法官、未经允许在法庭记录、录音、录像或 者照相。n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以分为直接藐视行为与间接藐 视行为:直接藐视行为是在法庭内或靠近法庭的 不端行为;在大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拒绝作 证的行为是间接藐视。n(一)英国英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司法对媒体监督控制比较严格的 国家。1981年公布的藐视法庭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司 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评论都 构成藐视法庭罪。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当新闻报 道对审判有产生重大偏见的危险时,法官可禁止该报道 的发表。英国法院“为了尊重新闻自由,法官往往在开庭时会提 醒媒体对某些证人或证据不要渲染。即使有偏颇性报 道,大多只是罚金了事,而很少将记者及编辑判决入 狱”。n(二)美国美国的藐视法庭法的使用却不同于英国。英国的藐视法庭法主要适用于法庭外的媒体言行,美 国的藐视法庭法只适用于法庭内或法庭周围的妨碍司 法的行为。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法庭在适用藐视法庭罪时一般 坚持两个原则:审而未决原则;合理倾向原则。后来 又发展出了利益权衡原则等。但是,从1941年以来,最高法院就一直不允许以藐视 法庭罪来直接惩罚媒体的批评法官的言论。n(三)中国香港http:/v.ifeng.com/society/200912/a324d899- 67ba-4b75-a740-615ddfcbda21.shtml中国没有藐视法庭罪。案例:2009年,深圳男子陈书伟起诉国内某电信公司 次败诉。因不服福田区法院一审判,提出上诉时在上 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只写了一个“操”字。深圳福 田区法院认为陈的行为涉嫌侮辱法官,其行为已对民 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经电话要求陈修改“操”字诉状 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对陈实施了拘留15天的处罚。四、记者拒证n记者拒证权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作 证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其保护对象不涉及提供 者而只针对记者。记者拒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 信息来源,而不是信息本身。n两种意见:支持与反对。支持者认为记者的拒证 权有宪法依据,即确保新闻的自由流通。反对者 强调,保守消息来源只是记者的职业道德,而不 是法律,不能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上的特权或 义务的豁免。公正审判的利益大于新闻自由的利 益。n(一)美国拒证特权问题,美国经历了从没有到有限特权 的发展。1958年加兰诉托里夫人案中,作为新闻工作者的托里夫人 就因为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被判定犯有藐视法庭罪并被判处 监禁10天。1969、1970这两年中,仅三大电视网收到的传 票就超过了150起。到1998年,美国已经有哥伦比亚特区和30个州通过了盾法 (shield laws),为记者提供保护,免于记者被迫披露消 息来源。“州盾法向新闻媒介提供的防止强制披露的特权, 确实比宪法第一修正案更广泛。但是,盾法不得将美国 宪法赋予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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