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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Q/NMYT 内 蒙 古 伊 泰 煤 制 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MYT 002-2009F-T 合 成 石 脑 油F-T Synthetic naphtha2009-08-20 发布 2009-09-01 实施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Q/NMYT 002-20091前 言本标准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26-2009的基础上,参考中石化出口标准 SINOPEC 002-1987和中石化一级企业标准 Q/SHR 005-2000,结合本产品特点制定,作为该产品生产、检验和验收的依据。本标准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26-2009相同,各检验项目的技术指标均等于或优于中石油标准。本标准由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归口。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建生、齐亚平、樊国栋、王俊、李 强、傅德慧、安 华、杜 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NMYT 002-20091F-T 合 成 石 脑 油F-T Synthetic Naphtha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由合成气制取的 F-T合成石脑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要求。本标准主要适用于 F-T合成石脑油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验收。本产品主要用于裂解制取乙烯,也可作为生产轻质溶剂油的原料。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除非在标准中另有明确规定,下述引用标准都应是现行有效标准。GB/T255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法GB/T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GB/T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GB/T511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GB/T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3555 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GB/T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GB/T11131 石油产品总硫含量测定法(灯法)GB/T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测定法(荧光指示剂吸附法)SH/T0161 石油产品中氯含量测定法(烧瓶燃烧法)SH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SH/T0242 轻质石油产品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法)SH/T0253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SH/T0629 石脑油中砷含量测定法(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计法)SH/T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SH/T0714 石脑油单体烃组成测定法(毛细管气相色谱法)SH/T0741 汽油中烃族组成测定法(多维气相色谱法)3 产品分类3.1 F-T合成石脑油按照烷烃含量分为 3个牌号:55号 F-T合成石脑油:烷烃含量不小于 55;60号 F-T合成石脑油:烷烃含量不小于 60;65号 F-T合成石脑油:烷烃含量不小于 65;Q/NMYT 002-200924 技术要求F-T合成石脑油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的要求。表 1 F-T 合成石脑油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技术要求项 目65 号 60 号 55 号试验方法颜色,赛波特比色号 不小于 +25 GB/T3555密度(20) ,kg/m 3 650750 GB/T1884馏程 1) :初馏点, 实测50%回收温度, 实测终馏点, 不高于 200GB/T255 GB/T6536族组成 2) ,(V/V)烷烃含量 不小于 65 60 55正构烷烃含量 不小于 30 环烷烃含量 报告烯烃含量 不大于 1.0芳烃含量 不大于 5.0GB/T11132SH/T0714SH/T0741硫含量 3) ,%(m/m) 不大于 0.01GB/T380GB/T11131SH/T0253SH/T0689砷含量,g/kg 不大于 5 SH/T0629铅含量,g/kg 不大于 10 SH/T0242机械杂质和水分 4) 无 目测外观 无色透明液体 目测1)可用 GB/T255方法测定。结果有争议时,以 GB/T6536方法为准。2)可用 GB/T11132、SH/T0714、 SH/T0741 方法测定。结果有争议时,以 SH/T0714 方法为准。3)可用 GB/T380、GB/T11131 和 SH/T0253方法测定。结果有争议时,以 GB/T380方法为准。4)可用目测法,即将试样注入 100mL玻璃量筒中,在室温(205)下观察应当透明,没有悬浮沉降的水分及机械杂质。结果有争议时,按 GB/T260或 GB/T511测定。4 检验规则4.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 GB/T 1250-1989中的“修约值比较法”。4.2 取样按 GB/T4756进行。4.3 出厂检验4.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颜色、密度、馏程、族组成、机械杂质和水分、外观项目。Q/NMYT 002-200934.3.2 本产品由公司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类别、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号等内容。4.3.3 以一罐产品为一批,每批检验总取样量不得少于 4L。2L 为检验用样品,另 2L为备用样品。4.3.4 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置于清洁、干燥的具磨口或内塞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类别、取样日期和取样人姓名等内容。4.3.5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4.4 型式检验4.4.1 型式检验为表 1中的全部项目。4.4.2 正常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4.4.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B 原料或工艺有变动时;C 产品停产后又恢复生产时;D 本次型式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明显差异时。4.5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量不应小于 4L。检验结果中有不合格项时,应重新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所属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交货验收按 SH0164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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