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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工会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 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 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 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 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 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 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 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 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 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 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 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 职工委员会。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 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 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 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 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 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 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 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 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五)撤换 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 工作其他重大问题。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 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 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 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 立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负责 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 员会、工作小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 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 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 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 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 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和向党组织、 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五)工会经费 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六) 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 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 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四)组织 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 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五)组织培养、评 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对职工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 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七)协助和督促 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 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 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 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 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 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 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 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工会非专职委 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 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 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 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 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 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 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 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 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 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 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 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 会工作。(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 知识。(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四)有 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 持工会日常工作。(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 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三)以职工方首席 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四) 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 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 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 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 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 罢免。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 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 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 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 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 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 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 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 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 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监督企 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会应将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 容。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 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小型企业 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 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工 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 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 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 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 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 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 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四) 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依法行使 选举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二)选举、罢免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 破产等重大事项。(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 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 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三) 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 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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