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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热烈庆祝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颁布实施!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工作 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备受期待与关注的城乡规划法10月28 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 决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城乡建设与 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为了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我们制作了本 片,请领导、同志们多提宝贵意见!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管理立法概况n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经 济社会发展目标,保证合理使用和节约使 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 设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n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 城市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 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n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 理好,首先是要规划好。在城市建设和发 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龙头” 地位。 立法的背景 n上世纪50年代以来,特别是这十几年来,我国城市 规划工作的大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n首先,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城 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n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 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n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 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 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 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为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城乡规划法。n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总结原有的城市规划法 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 验制定出台了城乡规划法。n“新法”针对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制定的“ 旧法”的漏洞和不足,针对我国改革开放过 程中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 难点问题,进行了全新的修改,标志着我国 城乡规划步入一元化法律体系的新时代。法律框架n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分7章,70条。n第一章 总则 ( 11条)n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16条)n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18条)n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5条 )n第五章 监督检查、 ( 7 条)n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2条)n第七章 附则。 ( 1条 )n(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或称“本法”)第二部分 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思想 、原则和管理体制指导思想n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 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 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 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 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 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 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立法目的n城乡规划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 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 本法。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nn1、因地制宜原则。n2、统筹协调原则。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 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n 3、依法公开原则。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 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n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 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 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n4、科学效能原则。n5、经费保障原则。n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n6、行政责任原则。n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 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n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第三部分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含义n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 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 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 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 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 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 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n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 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 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 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 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 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n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 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 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 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人大对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 体规划的审议。n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 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 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 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 情况一并报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和期限。 n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 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 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n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 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 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n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 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n控制性详细规划。n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n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 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n详修建性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 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n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n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n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 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n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 ,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 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 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 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 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 的村庄发展布局。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管理 n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n(一)有法人资格;n(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 划师;n(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n(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n(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 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n对规划编制机关的管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 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 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 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 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 理由。n对规划审批机关的管理要求n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 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 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四部分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基本原则和要求n基本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 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 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 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 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 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 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 设,改善农村 近期建设。n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n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 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 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新区开发。n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 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 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 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和城市新区。旧区改建。n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 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 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 进行改建。n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 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建设。n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 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 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n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地下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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