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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座山东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 山东省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1、申报时限n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 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 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n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 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资料。 一、年度申报的有关规定年度申报的有关规定2、年度申报表的作用n纳税人履行义务;n税务征收依据;n稽查评估的凭证;n税收政策的体现。3、年度申报表的设计思路n间接法会计利润基础上纳税调整n A 尊从会计核算,方便会计人员填报n B 体现管理基础,便于核实税基n C 会计与税法结合,便于税企业申报 信息化4、年度申报表的构成nA:结构n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应纳税额;附列资料nB:主表内关系n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境外弥补境内亏损n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n应纳税所得税率n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抵免税n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应抵税额n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n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nC : 主附表关系n主表项目与一级附表项目对应;二级附表是一级附表的明细反 映D:主要指标 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会计准则利润表、事业单位会计制会计准则利润表、事业单位会计制 度度 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计算捐赠的基数 调整后所得调整后所得负数作为当年亏损;正数,微利负数作为当年亏损;正数,微利 企业判断企业判断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正数或正数或0 0;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税率税率25%25%,税率优惠同,税率优惠同25%25%差减差减 免;免;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当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 是否在当期收取或支付,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在当期收 取或支付,也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 除外。 2、收入确认条件 A支持收入实现的事项已经发生 B收入能够准确的计量,估计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 所得税。 3、成本费用的确认条件 A实际发生的原则 B成本费用能够准确的计量,估计的费用不得扣除。三、收入类辅导 1、某企业09年12月20日销售货物100万,增值税金 17万,成本80万,约定6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满意则付 款,不满意可退货. 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80万贷:库存商品80万 税收处理: 满足(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 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 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 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调增收入100万,调增销售成本80万,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20万.2010年6月20日如果退货,企业作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80 贷:发出商品80 同时调减2010年应纳税所得 额20万, 2010年6月20日对方确认产品合格,同意付款, 企业作会计处理: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1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发出商品8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税收作2010年调减收入100万,调减成本80万 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2、视同销售问题 例: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 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 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 存货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例: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 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 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两企业 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 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例: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 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 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 增值税作进项转出不作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 作视同销售处理。3、买一赠一问题 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 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 收入。 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 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 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 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 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500( 100009500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 1000050010000)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贷:库存商品 5300 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一套,价格100万,成本 80万,附赠价值1000元手机一部,假设手机公允 价值1000元,住房公允价值99.9万元,借:银行存款100万贷:经营收入100万(房屋销售收入99.9,手机 销售0.1)借:经营成本(房屋80,手机0.1)贷:开发产品80贷:库存商品0.14、分期收款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3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 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 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 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计入当期损益。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 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 ,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 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 万元。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 知折现率为5%。5、免租期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 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 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 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 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 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 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 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 ,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 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 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 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 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借:应收帐款120万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6、财政拨款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 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 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9年6月16日财税(2009)87号文粉墨登场了,到 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 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 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 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例:取得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财政补贴,当年支出 80万,当年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应纳所 得税40万. 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免税收入处理,则支出可增 加扣除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应纳所得 税20万. 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则收入增加 100万,支出增加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 ,应纳所得税45万.7、不征税收入的利息收入,财税(2009)122号 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孳生 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如何理解它? 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的利息不再属于不征税 收入,而是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为非营利组 织基本上是免税收入单位,因此将不征税收入的 利息及免税收入的利息统一作为免税收入.8、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不能机械的理解只要是 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均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 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打个比方某个酒厂 把酒装在玻璃柜子里用于展览会推介活动,活动 完了还拿回厂里用于日后销售,就不能视同销售, 反之如果是将酒拿出来让客户品尝,喝光了(没喝 光估计也被销售人员偷着喝了或者拿回家了,现 在这社会是没有人再为集体省一滴一毫了)就要 视同销售.9、无偿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问题举例:出售货物117万,作应收帐款处理,实质上 就是商业信用,销售方暂借117万给购买方,你 能对这117万核定利息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吗?显然不能!为什么?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销售方不收钱不是因为给购买方面子,而是为了 促进销售,赊销比现销更好卖! 10、筹建期时收到的政府补贴冲开办费还是作 收入? 开办费指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 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 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 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 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因此收到的政府补贴应当根据财税相关文件分 别确认为征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而不能冲减 开办费。四、扣除项目辅导 1、扣除项目遵循的原则 (1)新税法第8条: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A.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的 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一律在本期扣除 。另有规定除外。 B.有关: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 相关。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如:代替他人负担的税款;回扣、贿赂支出; 担保连带责任支出(注意:符合国税函【2007 】1272号文件规定的互保协议除外)C.合理: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符合经营常规 。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可以税前扣除, 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 理性的证明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不能提 供的,不得扣除。 (2)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为资本性支 出和收益性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当 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 式税前扣除。下列情况属于资本性支出: A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 B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C长期投资 (3)企业发生的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重复扣 除。 实施条例第28条: 下列情况可以重复扣除: A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150%扣除。 B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可 以加倍扣除。 C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 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实现的所得税中予以 抵免。享受抵免后的设备仍旧可以按原值提取折旧并 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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