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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 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 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 刑罚处罚的法律。二 刑法的分类1。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 法规范)。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的刑法典。在中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 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 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 )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事法律 (简称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简称附属刑 法)。3。主刑法和辅刑法;4。常典和特典 普通刑法是常典,属于原则刑 法,特别刑法是持典,属于例外刑法。三、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 一是刑法的阶 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 定的。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来就有的、它是 历史范畴,是在原 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阶 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不同的性质的阶级类型的 国家法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 关 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 涉及经济基础 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有资格刑、财产刑、 自由刑乃至剥夺生命。第三,刑法立法主体的一元性。刑法内容 涉及犯罪与刑罚,包含着对公民人身自由、 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为防止刑法不适当 的扩张或滥用,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 刑事立法权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制定刑法。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我国刑法的创制, 1。早在建国初期,国家就先后 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单行刑法法规、 如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 治罪 暂行条例, 2。刑法典最初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前中央人 民政府法制委员 会主持进行的。自1950年至 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写出两个稿本: 3。1979年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 正式 公市,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 部刑法典正式 诞生。 二、刑法的完善 l 979年 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 着我国刑事法情步入一个 新 的阶段。最后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7 年3月14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简称我国新刑 法或新刑法典)。这部刑法 典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新刑法典包 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将1979 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其修 法幅度之大,涉 及范围之广,在我国可谓空前。 我国新刑法典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大大推动了我 国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 建设的进程,从而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 的作用。 第四节 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所发挥的作用及期 待达到的目的。一般认为,刑法有三种机能:行为规制机 能、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园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 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时产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刑法应具 有的功能表现为三个方面。一、确定犯罪、惩罚犯罪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犯罪、惩罚犯罪。也就是说 ,刑法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加以刑罚的制 裁,为人们提供了衡量、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标准。具体而言,在没有发生危 害行为时,刑法规范实际上发挥的是禁止性规范的作 用,如不准杀人、不准抢劫等;在危害行为发生后, 刑法规范的作用是事后的法律判断的作用,即根据刑 法规范对该行为作出 犯罪或者不犯罪的评价, 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是一个社会的罪刑关系的一 览表,规制人们不得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为人们 的行为预测后果,提供价值判断的标准;确定行为 的代价,为犯罪人提供犯罪后遭受处罚的尺度。当 然,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 需要制定的。统治阶级根据需要选择一些危害统治 阶级利益、有必要用刑罚加以制裁的行为规定为犯 罪进行政治上、道义上的否定的评价,并加以制 裁。由于国家的性质不同或者同一性质的国家处在 不同的历史阶段,因而哪些行为被规定为犯罪,也 就有很大的差异。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 基础上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刑法的锋芒是指向那些 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 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分子和故意杀人、抢劫、强 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走私等经济犯罪,刑法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以 有效地规制和惩罚这些犯罪。 二、保卫社会、维护稳定所有的犯罪都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 害,刑法通过确定和惩罚犯罪实现对现存的社 会秩序与政治权威的维护,进而对社会关系的稳 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这是刑法对社会保护功 能的体现。刑法第2条规定的社会保护功能 ,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 度。第二,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规制司法、保障人权刑法的实施,是国家刑罚权的体现。国家为了维 护社会稳定需要惩罚犯罪。但刑罚权的过分扩张 ,又可能使公民的基本人权遭受损害。在现代法治 社会,刑法不仅对公民个人有约束力,对国家权力 本身也有约束力,即通过刑法对国家的刑罚权进行 控制。无论是犯罪概念、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 法定刑,都以刑法事先规定为限,实行罪刑法定, 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不受刑法 以外的刑罚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也是公民 手中的盾牌,即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 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功能。传统观念“注重权力而 轻视权利,注重社会而轻视了人。表现在刑法上 ,就是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轻视刑法的 人权保障机能。”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发生 冲突的情况下以牺牲个人利益服从社会保护的 需要。随着人权 保护观念的日益强 化,刑法“权力有限”, 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 挥。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 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部分 :总则、分则和附则(见刑法典)1、 总则有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 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 共l01条。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的 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 共同准则;2 分则共10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 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50条。刑法分则是关于具 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 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附则1条,规定修订后刑法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 刑法与刑法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 法的关系。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因此,刑法总则与刑 法分则的关系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 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 体体现,没有总则的共同性的原理、原则的规定, 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和法定刑就难以理解和应用; 反过来,没有分则的具体规定,总则所规定的内容 就无法贯彻和实现。所以,总则和分则是相互依存 、密不可分的。我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在刑法典中都是以条文的 形式出现的。“条”虽然分属各有关的编、章 、节,但全部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编号,从第l 条到第452条,不受编、章、节的限制。“条” 下面为款、项。我国刑法中很多条文都有数个 款、项。例如刑法第17条就有4款n在“款 ”后面是“项”,通常以(一)、(二)、(三)等 基数号码表示。司法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时,如 有款项,则应指出引用的是菜条、某款、某项 。应当注意,刑法条文中往往有“但书”的内容。凡 在刑法条文中用“但是”这一连接词来表示条文内 容的转折关系,从“但是”开始的文字,在理论上 称为“但书”。从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中的“但书” 基本上有三种情况:一是表示对前段的补充或相反的情况,例如, 刑法第13条二是表示对前段的例外情况,例如刑法第 67条前段在规定了累犯的 条件后,后段紧接着规定 “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是表示对前段的限制情况,例如刑法第 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但是 不能少于两个月。二、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条文古义的阐明 。(一)按解释的效力分,分为有效解释(含立法 解释和司法解释)和无效解释(学理解释)。 1、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 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1)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这通常适 用于某些法律术语含义的揭示,例如,刑法第 91条到102条对“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 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重伤”、“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和范围所作的 阐明;(2)国家立法机关法律草案说明,即国家立法机 关在法律草案说明中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 阐明,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 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3)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 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例如2000年4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赋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权力。我国司法解释的 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 释的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 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解释的效力只限于全国的 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刑法的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以解答、解释、规定、公告 、意见、标准、通知、批复等形式公布。3、学理解释:专家、学者及有关机关所作的解释。(二)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 释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 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 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又可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六节、刑法学概述 一、刑法学的概念和对象(一)概念 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二)产生和发展刑法学是基于刑法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 的。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相继形成了刑事 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三个主 妥的刑法学派。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产 阶级同封建主义斗争中产生的,其代表性的人物 有贝卡里亚、康德、黑格尔等,他们强调罪刑法 定、刑罚人道、罪刑均衡,这些主张后来成为资 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刑事人类学派,亦称为犯罪人类学派,产生于19 世纪70年代,创始人为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该学派 最初认为,犯罪人在体质、生理和心理方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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