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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争议概述 二、调 解 三、仲 裁 四、附 则一、劳动争议概述1、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 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引起的 纠纷。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 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 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具体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的范围内,因适 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 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 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2、劳动争议的种类目前,我国将劳动争议分为两类:1个别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不足法定的集体争议人 数,争议标的不同并由职工直接提出申诉 的劳动争议。2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并有 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我 国劳动争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 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 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 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 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2)调解是有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 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 的方法。(3)仲裁仲裁,也称公断,可分为民间仲裁和国 家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 ,即有国家专门的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 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4)诉讼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的当 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 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 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 最终程序。 5、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 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 解1、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 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 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 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 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 民担任。3、调解过程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 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 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 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 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4、调解无效的可申请仲裁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 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不履行某些调解协议的可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 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 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仲 裁(一)一般规定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 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 、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 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2、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 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 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3、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 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 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 理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 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 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 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 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 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5、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 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申请和受理 1、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 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 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 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 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 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 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 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1、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 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 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三)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 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 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 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书面通知当事人。2、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 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 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 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 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本法第33条第4项规定 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3、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 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 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 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 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4、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 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 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 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 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和解和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 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 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 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 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 裁决。6、仲裁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 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 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 裁决。 7、对某些仲裁可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 供担保。8、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 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 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 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 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 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 争议。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 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 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 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四、附 则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 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 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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