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0页
第2页 / 共20页
第3页 / 共20页
第4页 / 共20页
第5页 / 共20页
第6页 / 共20页
第7页 / 共20页
第8页 / 共20页
第9页 / 共20页
第1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诸事实特征。简言 之,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二、特征:1)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是人的犯罪活动的 外在表现,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 2)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所包含的 要素复杂多样. 3)法定性.构成犯罪的 各种客观要件,都必须是刑法 规范规定的. 二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采用“二分法”,即将其划分为“基本条件”和“特 殊条件”。或称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1)必要要件,是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 方面的事实特征.2) 选择要件,指只是构成某些犯罪所必备的客观 方面的事实特征。三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 的意义:1、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依据。2、认定犯罪主观方面重要客观依据。第二节 危害社会行为 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 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因 此,刑法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行为。一、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 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危害行为有三个特征:第一,危害行为是行为人身体的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 不该为而为。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当为而不为。第二,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 配下实施的。 “无意识行为无责任”。 常见的无意识行为有:(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第三,危害行为客观上必须对社会有危害并触 犯了刑法的规定。第四、主体特定性。 即仅指自然人或单位 (法人)的行为。二、 危害社会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 、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 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1、组成。 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 成。2、 作为的实现方式:一是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二是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三是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四是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五是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定性问题:属于间接正犯。 (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的犯罪。特点:实施行为的间接性与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 性相统一。注意:不属于共同犯罪。 (二) 不作为。1、概念、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 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即“当为而不为之”。2、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其来源是: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其二,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上要求 履行的义务。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 义务。包括:一是,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二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三是,有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行 为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 特定义务的可能性。(3)行为人不履行 特定义务。3、注意的几个问题(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 的划分相混淆。(2)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 度。4、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纯正(或真正)不作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能 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遗弃伤员罪。不纯正(或不真正)不作为:既可有作为也 可以有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其中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三、 持有,指行为人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 。它通常以作为方式取得物品,以不作为方式维 护其存在,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相互交融性。 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 危害结果的含义 (一)不同观点 1、指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2、指行为对客体的损害, 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既包括已造成的危害结果, 也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3、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行为作用于犯罪 对象而对社会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 险状态。 基本观点: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二)危害社会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2)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社会 行为。 (3)危害社会结果具有多样性。 (4)危害社会结果具有法定性。 (三) 危害社会结果的基本分类: 1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1)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 变化的危害结果。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有形的,可以 具体认定和测量的。2)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 性变化的危害结果。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无形的,不 能或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3) 我国刑法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大致 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对直接客体 造成 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 犯罪既遂的标准,否则为未遂。 (2)以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 罪的标准。如,过失犯罪。(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 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破坏交通设施罪 。(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 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2 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 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指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危害结果。如结果犯。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指不是成立某一 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3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危害性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间接结果:是危害性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 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4 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 第四节 刑法因果关系 一 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社会行为同危 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的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不同观点1、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同危害 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或本质的规律性的联系时,才 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2、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即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起了非决定性作用,是引起危害结果的条件 ,而不是根据。但是,无论是根据(内因),还是 条件(外因),都是原因。 3、非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从哲学上说,在 刑法中区分必然与偶然的因果关系是不妥当的,因 此,有人主张应当用实质 性联系的概念取代必然联 系与偶然联系的提法。4、高概率因果关系说。又称为“一个半因果关 系说”。认为偶然性的实质是概率问题,概率有高 低之分。在刑法中,除了必然因果关系外还应包 括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因为后者也较多或可 能被人们所预见到。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 性1 坚持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原理,以案件客观存 在的事实出发。 2 坚持因果联系的顺序性 原理,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3 坚持因果联系的相对性原理,充分认识刑法 中的原因与结果间联系的复杂性。 4坚持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之间的复杂性因果关系往往表现为。“一因多果” 或“一果多因”。一因多果:一个危害性为同时引起多种危害 结果的情况。一果多因:一个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 造成的。一是责任事故类的过失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1、范围的特殊性。只能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 果。2、作用的单向性。3、内容的法定性。即危害行为和危害内容有 刑法加以规定。三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1、必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 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 产生了危害结果。必然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2、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不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 只是偶然介入其它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 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3、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个人观点:应属于多因一果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通过一 定的方法实施的,但多数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 或方法并不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只是有时可 能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时间、地点 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根据对定罪或量刑影响的不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可以分为作为构成要件的 时间、地点和方法作为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作为构成要件 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条件之一,如 非法狩猎罪要求行为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用 的工具、方法实施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是采 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才能构成;作为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则不影响犯罪 成立与否,但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对于量 刑有一定意义。如非法拘禁他人时间的长短即是在 对该罪量刑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