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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 的消灭,民法多称债的消灭(即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合同关系 (或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一)理论上的分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或不能达到)而消灭。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3基于法律规定而消灭。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1债权债务消灭。 2从权利或从义务一并消灭。 3返还负债字据。 4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独立存在的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 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 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5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法释(二)第22条:“当事人一方 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 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 行债务,使债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 。 三、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 付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现象。 四、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第二节 清偿 五、清偿抵充 (一)概念 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相同种 类债务,或负担同一笔或数笔债务并需支付利息和 费用,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 定该给付清偿哪些债务的制度。 (二)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1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相同种类债 务,或负担同一笔或数笔债务并需支付利息和费用 。 日本民法规定,对同一笔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的, 也可发生清偿抵充。 2数笔债务的种类(包括品质)相同。 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五、清偿抵充 合同法法释(二)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 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 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 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 ,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 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 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 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解(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 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 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五、清偿抵充 (三)清偿抵充的方法与顺序 1约定抵充 2指定抵充 (1)一般由清偿人指定。 (2)清偿人的指定受有限制。 (3)债权人也可指定,但有条件。 3法定抵充 (1)首先抵充清偿费用,其次抵充利息,再次抵 充主债务。 (2)抵充主债务顺序的原则:债权人利益优先、 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原则,避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案例分析 甲欠乙借款三笔: (1)本金50万元(去年5月10日到期、无担保、已 产生利息15万元)。 (2)本金40万元(去年4月1日到期,有担保、已 产生利息10万元)。 (3)本金30万元(去年3月1日到期,无担保,无 利息)。 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均需1万元。去年6月1日甲向 乙清偿了60万元,但未约定系清偿何笔借款,甲亦 未作说明。 去年9月1日,甲、乙就已经履行的60万元应当如何 清偿这三笔借款不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问:如何处理?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与种类 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 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 消灭。 1合意抵销。 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注意:种类品质相同也可合意抵消。 2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 ,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所发生的抵销。下列事例能否抵销?如何抵销? 1方某欠李某红砖一千块,到期未还;李某欠方某 大米150公斤到期未还。 2甲公司欠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未还;乙银 行欠甲公司工程余款110万元,到期未还。现乙银行 要求甲建筑公司还款。 3丙企业欠丁公司货款20万元,但丁公司在付款日 期届满后2年半的时间内都没有要求丙企业还款。丁 公司欠丙企业货款25万元,去年10月份到期未还。 4甲欠乙若干吨优质钢材,乙欠甲若干吨劣质钢材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5A公司欠B商场10万元货款,去年9月10日到期未 还。B商场欠A公司8万元货款,还差3个月到期。第三节 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 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 的除外。”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主动债权是品质 较高的种类物时,也可以法定抵销) 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主动债权已到期的,也可以 法定抵销) 4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合同法法释(二)第23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 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第三节 抵销 三、法定抵销的方法 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 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 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法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 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 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 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 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节 抵销 四、抵销的效力 1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可为抵销时消灭 (理论上的观点)。 3诉讼时效中断。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1提存有多种含义。 2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 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 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 3提存的当事人(1)提存人(债务人)(2)提存受领人(债权人)(3)提存部门(我国主要是公证机构)第四节 提存 二、提存的要件 1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必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提存的4类原因(第101条的规定,见下一个ppt) 4必须存在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 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 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5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债的标的物完全相同合法的提存原因 概括讲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 以履行债务。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 址不祥,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 70条。第四节 提存 三、提存的效力(介绍其中的重点) 1自提存之日起,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合同法法释(二)第25条:“依照合同法第一 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 履行债务。” 2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 、监护人。 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 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 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三、提存的效力 3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孳息、提 存费用归债权人;但债务人提存错误或依法取回提 存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 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可随时受领提存物 及其孳息;否则,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 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 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 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权利与义务。司考真题 (2003-3-44-多)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 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 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 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p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p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 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p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p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 归甲所有AC第五节 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为意思 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二、免除的法律特征 1免除属于单方行为 2免除为无因行为 3免除为无偿行为 4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5债权人应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节 免除 三、免除的方法与效力 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 2免除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3免除不得撤销。 4免除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 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 者全部终止。” 5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1广义混同有多种含义。 2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 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 1概括承受。如:继承、企业合并。 2特定承受。如:当事人间的“债权让与”与“债务 承担”。 三、混同的效力 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 从债务。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司考真题 (四川2008-3-8-单)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 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 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p A因混同而消灭 p B因混合而消灭 p C因结婚而消灭 p D因免除而消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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