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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行业范围政策解读2014.2.251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o为了扶持“三农”,我国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 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 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 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 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 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 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o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 自行抵扣,往往抬高收购价,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 了作用,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从事大肆偷、骗税行为, 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此次政策改凭 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2二、 现行政策规定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 安徽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 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4、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12139号)以上文件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 税 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 的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4年2月1 日起施行。3三、主要政策内容o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 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 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 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o2、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 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 品。o3、三种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核定方法4四、试行范围 o1、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 、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35号公告还指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 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财税 201238号的有关规定。o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第11号公 告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 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o试点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5五、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 o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核定抵扣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 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 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的 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案例】 某企业本年度购进1000万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 实际耗用为8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 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5%。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 业务成本为500万元。 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万元(1000万13%)的 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 100065%17%(1+17%)=94.44(万元),第2年按照核定 抵扣法,允许抵扣50065%17%(1+17%)=47.22(万元) 。 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 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 6六、核定扣除的具体实施方法 o实施办法规定了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办法,分 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心方法是投入产 出法和成本法。这两种方法的设计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 ,均是计算出销售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来扣除。o目前我省具体方法:o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 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采取成本法计算。o2、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 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采取投入 产出法计算。7七、核定方法内容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 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 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 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 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 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 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 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 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 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8省局规定:上面所说的按照“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 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时,可按 照成本法或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总金额 ,根据各种不同税率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 算分摊各种税率产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每种产品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该产品分摊的农产 品耗用金额扣除率/(1+扣除率)”。 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可根据全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上 述数据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情况进行纳税调整。9八、核定方法内容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 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 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 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 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 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 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 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 率。 10o省局规定:啤酒生产企业耗用大米等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按照 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成本法”相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o成本法计算公式中部分指标的口径 (一)“上年生产成本”的口径o上年生产成本=上年全年的主营业务成本+产成品科目年末库存-产 成品科目年初库存+自制半成品(或在产品)科目年末库存-自制 半成品(或在产品)科目年初库存 (二)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o企业在同时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的情况下,成本法计算公式 中“农产品外购金额”为当年购入全部农产品金额减去按照投入 产出法推算出的耗用农产品金额。若纳税人适用投入产出法的农 产品实际单耗数量高于全国或全省统一标准,则成本法计算公式 中“农产品外购金额”为当年购入全部农产品金额减去采用投入 产出法产品账面实际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九、核定方法内容参照法o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 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 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 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 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 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12十、其他规定o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o2、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 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 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13o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o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 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 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 价直接计入成本。o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4十一、试行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取 得的农产品购进凭证是否还需要认证申报 通知及公告有关规定属于税收政策调整 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 、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核定 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 的变更规定,因此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 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 认证和稽核比对,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 票。 15十二、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 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o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从一般纳 税人处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一般纳 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成本13%;从农户手中收购并开具农产品 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农户处收购农产品的成本/(1 13%)13%。(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 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自 制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13%)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12月 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 件2),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16十三、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o投入产出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 制茶、瓜子以外的其他产品,应于2014年2月10日前或自投产 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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