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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1987 1987年年6 6月月2929日国务院发布了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8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 案)案)2002 2002年年4 4月月4 4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351351号令公布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理条例于于20022002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 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一. .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旧: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旧: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 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 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特定的主体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包括后勤、管理人员是否包括后勤、管理人员2、特定的范围医疗机构 合法医疗场所 正常凡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所谓凡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所谓“ “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属医疗事故,而是的,不属医疗事故,而是“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 ”的行为的行为。非法行医行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非法行医行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3、医疗过错 两个判断标准(1)客观标准:违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 规 、制度表现:作为 不作为(2)主观标准: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 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 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 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 果发生。果发生。4、损害后果状态:已经发生表现:已愈、未愈可逆、不可标准:客观可见、可查、可测不包括人格损害(名誉、荣不包括人格损害(名誉、荣誉等)和精神损害誉等)和精神损害5 5 、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 要原则。要原则。三不定原则:三不定原则:有过失 行为 无损害后果有损害后果 无过失行为 有过失行为有损害后果无关系因果关系的判定,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 责任及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责任及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一)一级医疗事故:(一)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 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 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级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的。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三级医疗事故:(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四级医疗事故:(四)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方免责条件(医方免责条件 )1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 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 2、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 外的;外的;3 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 范的不良后果的;范的不良后果的;4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节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一、医疗事故的预防1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 业道德。业道德。2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3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 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 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 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 询服务。询服务。4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 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5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 知的义务。知的义务。6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 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 害。害。 二、医疗事故的处置二、医疗事故的处置1. 1.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 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逐级履行报告制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逐级履行报告制 度。度。2 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1 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 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2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 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指定。(3 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 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 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 3 3尸检尸检(1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 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48小时内小时内 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2 2)尸检应当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尸检应当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 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 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 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4.病历开放病历开放(1)病历属性客观病历:直接反映病人情况的资料主观病历:反映医务人员思维过程的资料主客观相兼病历:既有客观资料为基础, 又有医务人员的分析、归纳、判断(2)病历的保存与举证住院病历:由医院保管医院负责举证门诊病历:谁保管谁举证(3)病历的开放 病历只向病人开放 病历只是部分开放 客观病历全开放 主观病历不开放 主客观病历有限开放(3)病历的证据要素n合法性n真实性n联系性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 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 ,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 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 他责任者。他责任者。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1.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处理中)申请处理中)2.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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