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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环保法定西市安定区卫生局 姜伯俊修法过程n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n2011年 环保法正式列入修法计划2012年8月 开始进行审议修订2012年8月 第一次审议2013年6月 第二次审议2013年10月 第三次审议n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修订。修法过程n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 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 25年来的首次修订。 n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 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n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 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n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新法三大突破n突破一、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n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 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阶段、 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 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 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新法三大突破n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n 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 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 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 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 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新法三大突破n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n 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 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 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 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 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 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 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又规 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问责措施。新法亮点n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四条) n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 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 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可见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 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 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 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 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 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 眉睫。新法亮点n2、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十二条)n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 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 境日。 n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 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 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 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法亮点n3、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 二十五条)n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新法亮点n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第二十九条)n 新修订的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是首次对“生态 保护红线”的设定。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 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或脆弱区等区 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新法亮点n5、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第四十四条)n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 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 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 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法亮点n6、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 八条)n 新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 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建立了“ 黑名单”制度。n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 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的公众参与。新法亮点n7、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第五十八条)n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n 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 讼牟取利益。n 新修订环保法还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 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 损害时起计算。新法亮点n8、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第六十一条)n 新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 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 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新法亮点n9、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第五十九条 )n 新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 ,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n 按照现行法律,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 处罚最高只有50万元。新环保法首次将“按日计罚” 内容纳入。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 比如5万元;如果还是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罚5万 元,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新法亮点n10、环境机构担责(第六十五条)n 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 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法亮点n11、包庇环境违法,官员引咎辞职(第六十八条)n 根据新修订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 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 管的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新法亮点n12、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n 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 的处罚力度。n 新环保法通过前,排污企业惩罚很少直接落到企 业法人头上。新环保法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这些行 为如果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企业法人也将遭到 行政拘留,其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长达15天。而 如果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 行了衔接,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 。 新法亮点n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n(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 建设,拒不执行的;n(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新法亮点n(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n(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两高司法解释n刑法n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 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 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两高司法解释n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 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 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 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 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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