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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l刑法612条l一、刑法的空间效力l(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l(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l 和适用l(三)思考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l(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l(二)原则适用:处罚轻重的比较l(三)跨法犯罪问题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l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 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要解 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l1、属地管辖原则 l2、属人管辖原则l3、保护管辖原则l4、折衷管辖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 l属地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即以地域 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 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 法。 2、属人管辖原则l属人管辖原则,又称属人原则,即以人的 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 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 l保护管辖原则,又称保护原则,即以保护 本国利益与本国公民利益为标准,凡侵害 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 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 法。4、普遍管辖原则l普遍管辖原则,又称普遍原则,即以保护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 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 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 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的依据是犯 罪世界性说。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 采取这个原则(如意大利)。4、折衷原则l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二)我国空间效力规定和适用 1、我国刑法有关属地原则的规定(6条)l(1)领域的含义l(2) 船舶和航空器(拟制的领土)l(3)关于使领馆里的犯罪问题l(4)犯罪地问题l(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 本法”2、属人原则的规定和适用 l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的规定和适用l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 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 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原则的规定和适用l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 辖权的,适用本法。(三)思考有关空间效力的其他 问题 l1、“双重审理”问题l2、适用与管辖权问题二、时间效力l生效时间l失效时间l主要问题: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适用原则l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 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 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 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 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 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 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l行为时法(旧法) 裁判时法(新法)l认为犯罪 不认为犯罪 l不认为犯罪 认为犯罪l处罚轻 处罚重l处罚重 处罚轻 l处罚同 处罚同 (二)处罚轻重的比较:l1、比较刑种l2、比较法定最高刑l3、比较法定最低刑l4、比较附加刑l5、比较处罚数额l6、比较构成要件l7、以每个法定刑的档次、量刑幅度比较资料查找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年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 施行)(三)跨法犯罪问题l1、即成犯的跨法犯罪l2、继续犯的跨法犯罪l3、连续犯的跨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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