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5页
第2页 / 共85页
第3页 / 共85页
第4页 / 共85页
第5页 / 共85页
第6页 / 共85页
第7页 / 共85页
第8页 / 共85页
第9页 / 共85页
第10页 / 共85页
亲,该文档总共8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讲解六安市国税局六安市国税局第一章 总 则(法)第二条(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 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法)第二条(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条例)第二条(条例)第二条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依中国法) (依外国法成立)(条例)第二条(条例)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 (依外国法成立且实际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缴税:无实际联系的 (缴税:机构场所的所得 就境内所得缴税。) 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 构场所有联系的缴税) (条例)第四条(条例)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法(第三条)法(第三条)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法(第三条)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 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法(第三条)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法(第四条)法(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 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第二章 扣扣 除除 (条例)第三十四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 除。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注: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应该是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支出 ,未支出的不予税前扣除; 2、工资的对象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工;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3、工资中为其支付的养老、失业保险、劳 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独生子女补贴、住房公积金,都应将其 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4、工资薪金包括现金和非现金。 (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 予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 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 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注:1、扣除对象为“五险一金”,即:基本医 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除此之外不能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2、“五险一金”的扣除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新政策规定新政策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 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 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 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 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注:1、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费: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 须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煤碳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 其煤矿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 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企业职工出差而 为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支出。(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 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注:是否资本化的界定原则:只要不是明 确被认定为资本化支出的费用,都应该被 视为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当期 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 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 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 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注:1、必须限于这些资产的购建期间,在这 些资产的购建后,或者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 态后而发生的所谓借款费用,是不允许计入有 关资产成本的;(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2、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 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发生长期借款 ,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 置固定资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 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3、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为开发房地 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 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5。 (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注:1、计算发生额的60%; 2、计算5限额。(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如某企业销售收入1700万元,列支招待费7 万元,计算应审增招待费多少元? 计算:760%=4.2万元, 再看是否超限额:17005=8.5万元, 该企业税前只能列支4.2万元, 审增应纳税所得额7-4.2=2.8万元 2、如用老政策计算:15005=7.5万元, 2003=0.6万元,理论上累计可扣除 7.5+0.6=8.1万元,实际发生7万元,则税前 扣除7万元。可见,新法从严控制招待费。(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 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 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注:1、专项资金是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提取的,排除了企业根据地方 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提取的 的所谓专项资金。(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2、提取资金的目的应限于坏境保护、生态 恢复等用途,如果将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 其他用途的,不得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 支出,准予扣除。(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老政策规定劳保费是年人均600元; 新政策规定:1、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 出;(法)第八条(法)第八条 2、必须是劳保支出: 一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 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二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 防暑降温品等。(法)第九条(法)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第九条(法)第九条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 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法)第九条(法)第九条 注:1、只有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才允许税前扣除。 2、最高比例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包括12%本 身。 3、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法)第十条(法)第十条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 所称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 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法)第十条(法)第十条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 )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 备金支出。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资 产产 (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 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 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 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资资 产产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 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 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 础。企业储存字画企业储存字画 某企业储存字画,是放固定资产、存货还 是无形资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储存字画企业储存字画 答:会计上放哪里都行,但无论如何处理 都不能税前扣除,只有在出售时才能进行 税务处理。 即储存期间作为固定资产不能提折旧、无 形资产不能分期摊销、存货不能一次性扣 除。依据:法依据:法4747条条 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法第十三条法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准予作为 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 除。(条例)第六十九条(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 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 的计税基础50%以上; (条例)第六十九条(条例)第六十九条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 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 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 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开(筹)办费开(筹)办费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 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 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 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 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四章 税收优惠 (法)第二十七条(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 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法)第二十七条(法)第二十七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法)第二十七条(法)第二十七条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 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