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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最低首付降至四成 满两年免营业税摘要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40%;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腾讯财经综合报道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4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 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财政部同时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商业房贷放松力度超预期,宽松程度回到 2010 年 4 月“国十条”之前。而房贷放松属于大利好,将会刺激有效需求。他表示,此次放松主要受惠对象是二套房,这类需求已经成为近几年主力刚需,这类需求释放将有利房价上涨。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微博)认为政策出台基于以下原因:一线城市销售去年四季度短暂好转后再度掉头向下,全国整体销量仍未企稳,库存居高不下,房地产投资反弹遥遥无期,一方面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加大经济下行压力,接近中央底限。另一方面拖累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加剧地方财政和债务压力。但他表示房地产产业链不会因此复苏,对宏观经济的拉动有限,房地产依然是当前经济的主要下行压力之一。管清友对腾讯财经表示,预计地产政策还可能进一步松动,下一步税费标准的松动也不会太远,甚至有可能放松首套房信贷,不过北京上海放开限购的可能性较低。此外,货币政策也可能继续宽松,基建投资继续加码。自 3 月以来,房地产政策层面的利好消息也在不断释放。首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近期快速反弹,已经创下了汇率改革以来最大的单周涨幅,人民币汇率的提升暂时缓解了对于资产价格下跌的担忧;其次,从政策面来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对地产行业的提法是近几年来最宽松的。 今年“” 上,中央释放了“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需求”、“稳定住房 消费” 的信号,地方第四轮的楼市刺激政策也随之密集展开。 率先作出调整的是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政策作出调整,规定只要公积金贷款人之前一年内没有提取过公积金的,将原先的“账户余额不足 2 万按 2 万计算 ”,调整为“账户余额不足 5 万按 5 万计算”,并提高了贷款额度。 以下为全文: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30%。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 年 3 月 30 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 2015 年 3 月 3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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